個人網店擬推納稅識別號 交易信息採集是難點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國務院法制辦最新公開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就像個炸葯包,雖然只是在去年的版本上減掉2條意見,但是,擬將出台的“納稅識別號”制度再度將“個人網店征稅”話題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
對此,淘寶網公關經理張鯤鵬告訴南都記者,“目前這個只是徵求意見稿,我們淘寶對此也不能發表意見,一旦變為現實我們也會依法依規去落實。”
個人有稅號網店要征稅
“網店什麼時候開始征稅,這並不掌握在淘寶手裏。淘寶能做的是與網商共同努力,把稅收的期限和額度適當放寬。”阿里巴巴集團董事長馬雲(微博)曾表示,盡管目前國家沒有收稅,網商也要把稅款放在一邊,不納稅只是一個獎勵、紅利。
現在看來,政策紅利周期或將宣告結束。按照國務院法制辦最近發布的徵求意見稿,國家將實行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稅務部門通過納稅人識別號進行稅務管理,實現社會全覆蓋,要求“納稅人簽訂合同、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
而且,徵求意見稿在多個章節增加了關於網上交易納稅的內容。比如,從事網絡交易的納稅人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稅務登記的登載信息或者電子連結標識;並要求網絡交易平台向稅務機關提供電子商務交易者的登記注冊信息。
此前,“淘寶個人賣家沒有注冊工商企業,在法人納稅體系之外,如果落實納稅‘身份證’,淘寶賣家的納稅監管問題可以迎刃而解。”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訴南都記者,中國過去主要納稅主體是企業法人,所得稅也是以代扣代繳形式徵收,但這對於很多沒法人資質的個體戶收入存在監管困難,也很難在宏觀上起到調節分配的作用。所以這次徵求意見稿核心目的是強調“自然人”的納稅主體地位。
總體來看,這次“徵求意見稿”主要有四點變化較為明顯:1)電商需公開稅務登記;2)強調了電子憑證法律效力;3)納稅人及與納稅相關的第三方應當按照規定披露涉稅信息;4)稅務機關具有檢查電商涉稅情況的權力。
對此,淘寶網公關經理張鯤鵬告訴南都記者,目前淘寶、天貓對於賣家資質與納稅方式都是官網是可查明的信息。“目前這個只是徵求意見稿,我們淘寶對此也不能發表意見,一旦變為現實我們也會依法依規去落實。”
交易信息採集是難點
事實上,個人網店征稅從2012年淘寶交易量突破萬億開始,就成了關注的焦點。而主政者考慮到網絡市場發展現狀和促進創業就業的需要,也在一段時間內對尚不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自然人放寬準入條件。
去年10月份,國家加大小微企業稅收支持,對月銷售額3萬元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3萬元以下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也就是,年銷售額不超過36萬元的網店,都能夠享受到這一優惠政策。
而根據阿里巴巴公佈的數據,目前95%的淘寶賣家營業額在24萬元人民幣以下,大多數不在能征稅的範圍內,而有規模(月成交額高於10萬元)的賣家,大部分都已注冊為企業法人,入駐天貓商城,通過了天貓商城非常嚴格的入駐資質審查門檻,提供營業執照與稅務登記證,接受國家的工商與稅務登記的嚴格監管。
而且,南都記者採訪多家淘寶個人賣家均表示,淘寶賬單可以‘做賬’的。“一般不給消費者提供發票,交易賬單進入對私賬戶,無法看到真實數據。”一位淘寶賣家告訴南都記者,電商不能以實體經濟同樣的稅賦對待。“目前年銷售超過80萬的增值稅稅點17%,大部分電商是達不到這個毛利率的。”
所以如果面向個人賣家征稅,必須要諸如淘寶等第三方平台的信息披露配合。“但買家信息無疑是平台最寶貴的資源之一,披露環節還是比較複雜的。”廣東省電商協會副秘書長陳建東告訴南都記者,個人賣家征稅就像下的個體戶、路邊攤一樣,除了稅法改制,更需要監管部門的配合。
同樣,“目前個人形式的代理微商數目可能過千萬級別,有注冊公司的可能有5萬家左右,營業額基本都是過百萬的。但很多微商都是在微信上做信息展示,再通過個人銀行賬戶轉賬,這方面數據不在微信上,所以也無法披露。”著名微商分析師方雨也對南都記者坦言,目前監管方對微商還沒有確實可行的征稅方法。
業界觀點
目前我國還是只能依靠自然人年終主動申報,這勢必導致少報漏報情況,誰也不想多交錢。所以需要第三方的信息披露單位。有資格承擔這個第三方主體的主要是金融機構和行政機關。前者擁有納稅人的交易信息記錄,而后者擁有納稅人不動登記證明(房管局)、出入口品證明(海關)等,可以覆蓋納稅人大部分涉稅信息。目前政府信息沒有聯網共享、交互使用,大大降低信息價值,要落實直接稅機制,需要整個政府部門網絡系統的打通。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
采寫:南都記者蔡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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