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股份:2012年公司債券「12力帆02」2016年付息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09 07:20
重要內容提示:債權登記日:2016年9月14日債券付息日:2016年9月19日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2年9月19日發行的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品種二)(「12力帆02」,「122186」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6年9月19日支付自2015年9月19日至2016年9月18日期間(以下簡稱「本年度」)的利息。根據《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2年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以及《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有關條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12力帆02」的基本情況(一)債券名稱: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二)債券簡稱:「12力帆02」(三)債券代碼:「122186」(四)債券期限:5年期固定利率品種(五)債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為7.50%(六)核准情況:中國證監會於2012年8月7日簽發的「證監許可[2012]1079號」文核准(七)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八)起息日:2012年9月19日,在該品種存續期限內每年的9月19日為該計息年度的起息日(九)付息日期: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9月19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十)計息期限:2012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18日(十一)利息登記日、支付方式:本期債券本息支付將按照本期債券登記機構的有關規定統計債券持有人名單,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體安排按照債券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十二)信用級別:經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綜合評定,發行人的主體長期信用等級為AA級,本期債券的信用等級為AA級(十三)債券受托管理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十四)上市時間和地點:2012年9月19日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十五)登記、托管、委托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二、本次付息方案根據《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債券5年期品種的票面利率為7.50%,每手「12力帆02」面值人民幣1,000元派發利息為人民幣75.00元(含稅)。三、債權登記日和兌息日(一)債權登記日:2016年9月14日(二)債券兌息日:2016年9月19日四、付息對象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6年9月14日下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部「12力帆02」公司債券持有人。五、計息方法(一)本公司已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了《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以下簡稱「《兌付兌息協議》」),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本公司未依據《兌付兌息協議》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兌付兌息協議》終止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准。本公司將在本年度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年度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六、關於個人投資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一)關於向個人投資者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包括證券投資基金)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二)關於向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對於持有「12力帆02」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QFII、RQFII」)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QFII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應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並由公司代扣代繳。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後按規定辦理。(三)其他投資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對於其他投資者,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七、相關機構(一)發行人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地址:重慶市沙坪壩區上橋張家灣60號辦公地址:重慶市北碚區蔡家崗鎮鳳棲路16號投資證券部聯系人:周錦宇、劉凱聯系電話:023-61663050傳真:023-65213175(二)債券受托管理人(聯系主承銷商/保薦機構)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商城路618號項目主辦人:李寧、朱方文項目組成員:李寧、張寧、朱方文、張吉翔聯系電話:021-38676666傳真:021-38670632(三)托管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聯系人:張彥瑾聯系電話:021-68870144郵政編碼:200120特此公告。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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