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農林:澄清時報資訊105.09.08報導內容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9/08
2.公司名稱: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時報資訊
6.報導內容:「台灣農林(2913)公司派與兩名異議董事的角
力持續,針對公司計畫在9月12日再召開董事及監察人聯席
補充說明會,要求董事簽名替9月1日董事會審查背書」之報導。
7.發生緣由:媒體報導。
8.因應措施: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
針對時報資訊105年9月8日報導「農林於9月1日董事會審查股東
提名,引發異議董事不滿,公司6日再度通知8席董事(包含已經辭職
的2席董事,且常務董事詹連凱迄今仍未接獲通知)及3席監察人,訂
於9月12日召開董監事聯席補充說明會議,計畫對該次董事會的重大
審查補正並要求董事簽名具結「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9月1日董事
會審查完備」文件」乙事,本公司特澄清如下:
1.依據公司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規
定及經濟部相關函釋見解,對於(獨立)董事被提名人資格及其所應
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均有規定,本公司於受理股東提名之(獨立)董
事被提名人名單後,依法由董事會進行審查;經105年9月1日董事會
決議通過之審查議案,確有部分(獨立)董事被提名人不符合法律所
規定之資格要件等,依法即不得將該等不符合資格之(獨立)董事被
提名人列入本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2.惟因本公司常務董事詹連凱及董事新世鑫國際投資(股)公司(代表
人吳彥鋒)就本公司9月1日董事會審查股東提名(獨立)董事候選
人名單議案,近期於媒體發表質疑本公司董事會未經審查即惡意全數
刪除非公司派所提出之被提名人云云。為使渠等明瞭本公司董事會審
查(獨立)董事被提名人議案之相關程序事項均依法辦理,避免其等
繼續透過媒體散佈不實訊息,嚴重損害公司形象;故本公司特於105年
9月12日召開補充說明會議,並將委請公司法律顧問說明本公司董
事會審查(獨立)董事被提名人議案之相關程序事項均依法辦理。本
公司已於9月6日發出通知邀請所有董監事(包括9月1日出席董事會
但其辭職自九月五日生效之董事)撥冗參加,並附上回函,請董監
事表明是否參加之意願。該會議並非媒體報導之「董監事聯席補充說
明會議」,亦無要求董監事「具結」、「背書」,回函是為確認董監事認
為需否參加說明會之回應聯絡方式,而所謂之異議董事有一位大律
師,竟然惡用具有特定意義之法律用語「具結」、「背書」?令人無法
苟同!該補充說明會之目的亦不在於補正董事會程序,因為本公司9
月1日所召開之董事會程序及各議案決議均合法有效,無須補正!本
公司補充說明會通知已明載:「常務董事詹連凱及董事新世鑫國際投資
(股)公司(代表人吳彥鋒)…近期屢於媒體發表質疑本公司董事會未經審查
即惡意全數刪除其所提出之被提名人云云。實則本公司9月1日董事會就
股東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議案進行審查時,會議主席原請法律顧
問對在場參與提名審查之董事說明,由董事會秘書室人員詳細依法令檢查
提名應檢附之文件並製作檢查表之過程等事項;然於會議中,新世鑫國際投
資(股)公司董事代表人吳彥鋒要求法律顧問必須離席,致該二董事就本公司
董事會就股東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議案,竟誇大為未進行審查!?
為避免再有繼續透過媒體散佈不實訊息,損害公司形象等情事;故本公司擬
請公司法律顧問於說明會補充說明,歡迎各董監事撥冗參加。」,渠等竟然
還惡意扭曲事實、毀損本公司聲望,實在非常不應該!
3.媒體報導常務董事詹連凱聲稱迄今仍未接獲通知云云,合理懷疑
又是渠故意主張沒收到通知?但為何渠竟可就未收到通知之事大做文
章、濫為抨擊公司?又詹連凱及吳彥鋒兩位董事竟將上開參加回函誣
指為本公司要求董事簽名「具結」「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9月1日董
事會審查完備」之「背書」!甚至透過媒體散佈不實訊息,惡意指控
本公司於9月12日召開之補充說明會議係要求董事為9月1日董事會
審查補正云云。本公司嚴正駁斥上開不實報導並特此聲明,本公司9
月1日所召開之董事會內容及形式均符合法律規範,董事會審查股東
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之過程皆依法合規,並無補正之必要;
本公司對於詹連凱及吳彥鋒兩位董事近期諸多恣意攻訐,影響公司正
常營運並有損公司形象之行徑,除深表遺憾外,並將依法捍衛公司及
全體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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