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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

〈今周刊〉去年賣屋賺錢 今年報稅要注意!

鉅亨網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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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季轉眼又到,今年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出現調整,賣屋有賺者要特別留意。

如果,你在民國一○○年度有賣屋獲利,那麼,今年報稅時得要特別留意。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表示,申報綜合所得稅,今年與去年沒有太多變化,唯一的不同,就在於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 三種身分 決定不動產節稅規畫

他指出,過去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只有粗分北市、新北市、高雄市、省轄市、鄉鎮等區,但由於全台各區段的房價漲幅差異相當大,因此,今年房屋評定現值課稅所得標準變得更細、更嚴謹。

依照新的課稅所得標準,可以發現,台北市、新北市的售屋所得標準調增最多。若去年賣屋的民眾無法提供實際交易價格和成本費用,就要依據財政部訂定的課稅比率,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上固定比率,作為今年賣屋所得來繳稅。

舉例來說,出售的房屋坐落於台北市,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為二千萬元,依新的售屋所得標準四二%計算,賣屋所得就是八四○萬元。相較於去年報稅時的情況,若評定現值同樣是二千萬元,則所得標準僅為三七%,報稅時的所得認定只有七四○萬元。兩者相比,差距不小。

不過,儘管過去一年買賣房子賺到的錢,可能被課到比以往更多的財產所得稅,但許祺昌也提醒,不管有屋沒屋,其實都有節稅空間。關於不動產的節稅規畫,主要可分三種身分,包括租屋族、購屋族與換屋族,身分不同,扣除額也不同,納稅人不要輕易放棄了自己的權益。

對租屋族來說,每年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可在十二萬元限額內,列報扣除已支付的租金。但許祺昌提醒,同一申報戶不能同時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必須選擇「金額較大者」申報扣除。

■ 租屋族善用十二萬扣除額 包租公精算「出租費用」

舉例來說,老張在去年原為租屋,但在年中終於成功貸款購屋;那麼,在今年申報所得稅提出扣除額時,就能在「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之中,擇一申報扣除。換言之,老張得要精打細算,算算究竟是上半年租金付得較多,或是下半年房貸利息付得較多,再決定申報哪一部分的費用最為有利。

對於有租金收益的包租公來說,節稅的重點在於「出租費用扣除額」的計算。出租費用扣除額的算法有兩種,一是「標準費用」,二是「列舉費用」。簡單地說,標準費用即是以全年度租金收入的四三%為費用金額;至於列舉費用,則是屋主計算各項必要的折損及耗費等金額,作為出租費用。

在採用「列舉」費用時,包括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出租房屋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都可列為必要費用,但須逐項提出證明。

在報稅時,實際租賃所得等於租金收入減去出租費用,費用愈高,所得愈低,愈能減低所得稅,所以包租公最好能把過去一年幫房客修繕房屋的種種費用單據,翻出來計算一番,看看究竟是採用標準費用較佳,或者列舉申報較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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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購族善用借款利息節稅 二胎房貸利息不能列舉扣除

至於在去年有購屋者,可分為二種情況,一種是首次購屋,另一種是換屋族。前者可善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節稅,每一申報戶(即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申請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應先用「已支付的借款利息金額」減去「申報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在三十萬元限額內減除。

但要注意的是,想要用貸款利息抵稅有一些限制,包括這間房屋必須是自用而非出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許祺昌解釋,如果房屋有部分營業,部分自住,則利息可按比例扣除,納稅義務人可從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區分出營業與住家比例。而如果是用修繕或消費名義貸款購買自用住宅,那麼申報時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因為稽徵機關會「實質審查」,依借款目的及貸款買屋時點相近程度,決定你的利息支出能否作為扣除額。

另外,若是用原有住宅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此種借款利息支出不能列舉扣除,必須留意。最後則是換屋族。首先,若是出售房屋有損失,可充分舉證確保扣抵稅額。

據法規來看,房屋交易產生虧損,交易損失可以扣抵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如果當年度不夠扣抵,往後三年內的財產交易所得仍可以扣抵。其次,許祺昌進一步提醒,換屋族也要善用「自用住宅重購扣抵稅額」。

■ 賠錢賣可扣抵財產交易所得 換屋族善用「重購扣抵稅額」

簡單地說,換屋族若是先賣了房子,並繳交了「財產交易所得稅」,那麼,若在兩年之內再次購入自用住宅,就可申報「自用住宅重購扣抵稅額」。

其計算方式,要先看賣屋當年一共繳了多少所得稅金,再計算「如果那一年沒有賣屋獲利,要繳多少稅金」,兩者相減,就是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可供扣抵的稅額。事實上,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無論是「先買屋後賣屋」,或「先賣屋再買屋」,只要符合條件,都可運用這項扣除規定;如不扣除,亦可申請退還稅款。

舉例來說,吳先生在民國一○○年「不含」出售自用住宅財產交易所得的綜合所得淨額是一六○萬元,適用二○%稅率,應納稅額十九萬元;同年度自用住宅售屋財產交易所得為一二○萬元,總所得增為二八○萬元,須按三○%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四十八萬元。重新購入自用住宅後,吳先生可申請重購扣除或退還的稅額即是二十九萬元。

■ 「自用住宅重購扣抵稅額」申報條件

˙自出售並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先購後售亦適用之
˙出售或重購之房屋以本人或配偶名義登記
˙出售或重購之房屋須為自用住宅
˙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於申報年度已設籍於該屋
˙房屋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
註: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另以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亦適用退稅。

/撰文/
徐萱蒂、何珮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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