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翔實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駁回本公司與英商Days Healthcare U.K.Limited(DHL,原名DMA)間關於訴訟費聲請於台灣許可執行之判決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1-03 18:45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本公司、伍必翔、伍蔣清明及英商Days Healthcare U.K. Limited(DHL,
原名DMA)
(2)法院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3)文書案號:96年重訴字第179號
2.事實發生日:101/01/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英商Days Healthcare U.K. Limited間有關經銷合約訴訟之英國相關訴訟費用
,該英商於民國96年11月6日持英國高等法院估費處之五份最終費用證明,向新竹地方
法院請求許可強制執行,已經新竹地方法院於100年12月30日以96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判
決許可執行,命本公司、伍必翔及伍蔣清明應支付總計2,865,286.48英鎊及其利息。
4.處理過程:該判決可上訴至高等法院,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委任律師繼續處理
上訴事宜。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已告知本案其他被告本公司董事長伍必翔先生及總經理伍蔣清明女士,其已承諾無條件
同意就本案訴訟之判決結果負擔一切責任,因此本公司認為此訴訟案件對本公司財務業
務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委任律師繼續處理上訴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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