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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穩妥地對這些資金進行管理,不僅是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是促進支付產業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
據金融時報11月5日報道,第三方支付所產生的沉淀資金數額巨大,企業運作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而這些資金都來自廣大消費者,一旦資金被挪用、轉移,則會產生巨大社會影響。因此,安全穩妥地對這些資金進行管理,不僅是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是促進支付產業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
繼上周央行發布《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后,央行日前又就《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舉被市場評論為“促進支付產業規范發展的又一力舉”。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近些年來,我國第三方支付蓬勃發展,支付機構數量多,產業規模日益壯大。而隨著交易規模與日俱增,非金融機構處理客戶資金的規模日益龐大,客戶資金的管理漏洞和風險隱患也日益顯著,其安全問題需要高度關注。第三方支付所產生的沉淀資金數額巨大,可能被用于風險較高的投資活動或其他活動,加上第三方支付企業運作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而這些資金都來自廣大消費者,一旦資金被挪用、轉移,則會產生巨大社會影響,后果很嚴重。因此,安全穩妥地對這些資金進行管理,不僅是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是促進支付產業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
來自銀行的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事實上,在第三方支付機構尚未獲發央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之前,管理層就發布過關于加強對客戶備付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但是內容尚不完善,也未形成體系。2010年6月至9月,隨著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的出臺,第三方支付行業結束了原始成長期,被正式納入國家監管體系。隨著第三方機構“獲牌”,對客戶備付金進行正規化管理的需要也日益顯現。
“目前,第三方支付的資金規模已超過萬億元,但關于備付金的監管辦法仍處于真空地帶。”來自工行的分析人士表示,“去年央行出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要求,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并且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辦法》明確第三方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于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但對于這筆‘沉淀資金’的管理還沒有進行詳細明確。此次發布的《辦法》,界定了相關定義,并從第三方支付機構、銀行、監管等各個角度對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進行了明確,它的出臺意味著監管從此進入了規范化;而規則的逐步完善和制度的透明也將切實起到防范風險、強化資金管理的作用。”
《辦法》規定,支付機構確定作為備付金銀行的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取得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或總資產超過2000億元人民幣且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銀行業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等監管標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能夠滿足支付機構辦理支付業務的需要等條件。“對銀行的資質進行規定和要求,主要出于防范風險的考慮。”郭田勇表示,“資質優秀的銀行由于具有較強的風險管理能力,因而可以切實履行起對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賬戶的管理責任。而獲得第三方支付備付金存管資格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存款規模等都會帶來有利影響。”
郭田勇進一步表示,對獲得第三方支付備付金存管業務的銀行來說,支付清算所帶來的中間業務收入如賬戶管理費、結算支付費用等,有利于優化以存貸利差為主的銀行盈利比重。第三方支付備付金存管業務還會填補銀行流動性。從長遠看,第三方支付備付金存管業務對銀行自身特別是電子銀行業務也會帶來影響。在支付企業與銀行合作的過程中,雙方將呈現良性發展態勢。因此,《辦法》的出臺,會在規范市場行為的同時,給商業銀行帶來不少商機。
“從此次發布的《辦法》看,防控風險的監管理念處處得以體現。”上述銀行分析人士稱,客戶備付金必須與自有資金實行分離,實行專戶管理,并向監管部門及時報備賬戶開立情況,建立客戶備付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以清晰反映資金流入、流出情況等管理思路在《辦法》中都得到了體現。如《辦法》指出,支付機構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戶備付金的,應當確保其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戶備付金足夠滿足日常支付業務需要,且其在備付金合作銀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戶備付金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這就有效地防止了資金被“凍結”或專門用以獲得利息收入。又如,《辦法》規定,支付機構存放在備付金合作銀行的客戶備付金,除按規定可直接劃轉至備付金存管銀行外,不得直接進行其他跨行資金劃轉。支付機構確需進行其他跨行資金劃轉的,只能通過備付金存管銀行辦理。此外,支付機構應當在備付金主存管行開立風險準備金專用存款賬戶,專戶存放支付機構按規定計提的風險準備金。
《辦法》明確,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按使用要求不同,劃分為備付金收付賬戶和備付金匯繳賬戶。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合作銀行開立的備付金收付賬戶,僅限于支付機構通過現金或行內資金劃轉的方式接受客戶備付金以及通過行內資金劃轉的方式直接為客戶辦理支付業務。備付金匯繳賬戶僅限于支付機構通過現金或行內劃轉的方式接受客戶備付金。支付機構不得通過備付金匯繳賬戶直接為客戶辦理支付業務。“此規定有效地筑起了‘防火墻’,使得備付金收付賬戶和備付金匯繳賬戶一‘入’一‘出’清晰明了,杜絕了風險在內部滋生。”郭田勇表示。
對于《辦法》明確要求,支付機構存放在備付金存管銀行的客戶備付金不得低于其接受的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50%,工行分析人士表示,“這就確保大部分資金能夠保管于受管理的賬戶內,而不會在監管視線以外游蕩。”
(孫業文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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