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新:股東會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6月19日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98/06/19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1)董事長-焦佑倫,探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華新力寶工業公司副董事長、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金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州武進大眾鋼鐵有限公司董事、華新(南京)置業開發有限公司董事.(2)副董事長-焦佑鈞,凌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金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3)常務董事-焦佑衡,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華科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華科博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瀚視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普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4)董事-焦佑慧,南京華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東莞華新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董事長、南京華新有色金屬有限公司董事長、金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5)董事-焦佑麒,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晶彩悅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瀚斯寶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寶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瀚視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6)董事-鄭慧明,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長.(7)董事-吳統雄,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灣競速運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康迅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得藝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8)董事-瑞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9)董事代表人-洪武雄,金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有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華新(南京)置業開發有限公司董事.(10)董事-天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11)董事代表人-林旺財,中台科技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章程第二條所營事業相同或類似項目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自就任各該公司董事或經理人之日起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1)董事長-焦佑倫.(2)董事-焦佑慧.(3)董事代表人-洪武雄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1)董事長-焦佑倫,常州武進大眾鋼鐵有限公司董事、華新(南京)置業開發有限公司董事.(2)董事-焦佑慧,南京華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東莞華新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董事長、南京華新有色金屬有限公司董事長.(3)董事代表人-洪武雄,華新(南京)置業開發有限公司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1)董事長-焦佑倫:常州武進大眾鋼鐵有限公司:中國江蘇省常州市武進經濟開發區長虹西路280號華新(南京)置業開發有限公司:中國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水西門大街58號(2)董事-焦佑慧:南京華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江蘇省南京市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新港大道78號東莞華新電線電纜有限公司:中國廣東省東莞市大朗鎮西牛陂工業區南京華新有色金屬有限公司:中國江蘇省南京市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恆業路1號(3)董事代表人-洪武雄:華新(南京)置業開發有限公司:中國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水西門大街58號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電線電纜業、特殊鋼業、房地產業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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