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代本公司之新設香港子公司(名稱未定)公告向東森通訊科技(香港)孫公司取得大陸三家曾孫公司股權乙案。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0款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新世紀通訊(深圳)有限公司、勝夯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及鼎楷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等三家曾孫公司普通股。2.事實發生日:98/9/29~98/9/29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新設香港子公司以三家大陸曾孫公司實收資本額合計美金3,129,161元(新世紀通訊(深圳)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港幣100萬元,折合約美金129,161元,勝夯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及鼎楷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各為美金150萬元),向東森通訊科技(香港)孫公司購買其所持有大陸三家曾孫公司100%股權。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東森通訊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為本公司轉投資100%持有之孫公司。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1.交易對象原因:為因應本公司之母公司進行轉投資事業投資架構之調整。2.交易標的為本公司原100%轉投資之大陸曾孫公司持股,未存在前次移轉所有人,故不適用前次移轉所有人)、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1.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東森通訊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為本公司轉投資100%持有之孫公司。2.東森通訊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於98年4月6日以三家大陸新設曾孫公司實收資本額合計美金3,129,161元,取得三家大陸新設曾孫公司所有股權。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不適用。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註一):將於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投審會股權轉受讓申請核准後,以新設香港子公司自有資金美金3,129,161元,辦理三家大陸曾孫公司股權移轉作業。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本公司第13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議決議辦理。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經本次股權交易,新設香港子公司總計持有新世紀通訊(深圳)有限公司、勝夯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及鼎楷貿易(上海)有限公司100%所有股權,總交易金額為三公司實收資本額合計美金3,129,161元。12.迄目前為止,依本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本次交易金額計3,129,161美元(約新台幣1億264萬元),則有價證券(含本次交易)占總資產比例為53.07%占股東權益比例為61.30%營運資金總額為3,358,532,000元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因應本公司之母公司轉投資事業整體投資架構之調整。15.每股淨值(A):16.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17.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18.其他敘明事項:因本次交易標的為大陸三家曾孫公司股權,該三家大陸曾孫公司為有限公司組織形態,故不適用於處分每股淨值及每股交易金額規定。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確定、特殊約定條款註二、取得有價證券且營運資金為負數者,尚應公告取得該有價證券之資金來源及在資金不足情形下,仍取得有價證券之具體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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