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裕:說明本公司遭好家庭興業有限公司申請假執行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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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債權人:好家庭興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板院輔100司執志字第8492號
2.事實發生日:100/01/3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好家庭興業有限公司間因買賣合約糾紛,
該公司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申請於買賣價金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利息及相關費用,對
本公司相關銀行帳戶之存款予以扣押。
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任律師依法處理相關後續訴訟事宜,以確保股東權利。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重大影響,僅暫時影響現金流動。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於收到法院執行命令後,提供反擔保完成撤銷假扣押手
續。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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