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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正在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國務院有關領導同志表示,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車幼兒、學生的人身安全,《校車安全條例》將在2012年1月11日廣泛征求意見結束后盡快出臺。
圍繞《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社會各界通過各種渠道提出了很多建設性的立法意見,譬如給予校車最高路權、強化校車監管責任、嚴把校車標準等,這些意見都很中肯并且切中校車安全問題的要義,相信有關部門會給予足夠的重視。
不過,正如一些觀察家所關注到的,按什么標準配備校車數量,以及由誰來提供校車等校車權問題,是更為根本的制度安排,而這一方面在《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中顯然規定不足。譬如,對于校車權中按什么標準配備校車數量未加明確規定,對于校車權中的財務稅收保障問題也僅在條例第3條第3款中做了原則性的中性授權立法規定,缺少基本的引導性強制規定;而這,恰是《校車安全條例》從無到有、能否發揮實效的制度關鍵。
以最近一個月內發生的包括12月15日“廣州校車事故”在內的三次校車大事故為例,路權高低問題只是校車事故發生的動因之一,而校車權沒有得到切實保障,符合標準條件的校車沒有配備或配備不足,才是這些校車事故發生的關鍵。相關研究人員的統計數據顯示,相較于城市及東部地區而言,校車事故多發生于中西部、農村地區、城市外來人口聚集區及城鄉結合部,而這其中引起校車事故的罪魁禍首多數是因為缺少正規校車或校車超載所致。
換句話說,在《校車安全條例》中明確規定校車權,并強制性要求所需校車按質按量供應,否則應承擔嚴厲法律后果,才是更重要的;沒有符合條件的校車,沒有《校車安全條例》對校車權的強制性規定,校車路權再高、校車性能再優越、監管責任再細化,也是一句空話。
因此,筆者認為,目前該條例的當務之急是要將校車權保障納入強制性規定,而不是尋求另外立法解決,譬如在條例第三條中明確規定各級政府部門及相關辦學單位是校車權保障的法定主體和車輛提供主體,并設定相應的法定義務;譬如要規定每多少名乘車學生必須配備多少數量的校車,校車數量核定權歸屬哪個部門等。
一句話,考慮到法律位階,《校車安全條例》能夠做到的,就不要寄希望于相關的下位法規定;強行性規定可以徑直解決的,就不要讓位于彈性規定,因為那更不現實,而且容易引起部門間扯皮,進而可能延誤解決校車安全問題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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