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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司:電子投票後仍可出席股東會 表決未投過票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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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媒體報導,經濟部日前發函解釋:「股東在電子投票後,仍可出席股東會並提臨時動議」,這種說法將會造成今年才上路的「電子投票」一團亂,引起爭議。

媒體報導,經濟部日前發函解釋:「股東在電子投票後,仍可出席股東會並提臨時動議」,這種說法將會造成今年才上路的「電子投票」一團亂,引起爭議。經濟部商業司今天(20號)召開臨時記者會,強調先前解釋的意思是,已經電子投票的股東,除非撤銷投票,否則當然不能再就相同議題表示意見,但這並不代表股東不得出席股東會,因為「臨時動議」是在「電子投票」時尚未提出的議題,身為股東當然也能就自己沒表達過意見的議題,再行使表決權。(何庭歡報導)

商業司強調,「電子投票」的目的,是在於讓股東有更多元的管道表達意見,並行使表決權,但並沒有限制股東選擇這種管道後,就必須放棄現場開會的權益,只是投票表決過的議題,就不能重複投票,除非在兩天前撤銷原先的表達意見,而沒表決過的現場「臨時動議」當然就可以讓在現場參與的股東,無論有無行使過電子投票,都能參與並表示意見。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李鎂說:『你現場都來了,但是你來不及兩天前取消,那你以前已經表示過意見了,你一票當然不能兩投,那「臨時動議」是我沒有表示過意見,那我現在人來了,我應該可以表示意見,如果我們解釋不可以行使表決權,反而會跟我們一般對股東的保護的意見方式是相違背的。』

李鎂並強調,股東開會是基本權利,因此建議上市櫃公司,可以在股東報到時,就先區別是否已經「電子投票」,並確認是否在兩天前有註銷記錄,如果已經撤銷,就跟一般到場股東一樣享有權利,如果沒有註銷,則也可標註哪些議案不得投票,但臨時動議卻可以投票。

根據今年一月公司法修正規定,將原先公司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書面或電子投票,更改為金管會公佈實收資本額在一百億元以上,股東人數在一萬人以上的公司,「必須」採取「電子投票」,使得應實行電子投票上市櫃公司,從過去的六家,大幅增加到約一百一十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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