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地院需設少年調查官、保護官
鉅亨網新聞中心
立法院今天(20號)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各地方法院的「觀護人室」改為「調查保護室」,還設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以及心理輔導員;另外,法院必須聘用特約通譯,來保障原住民及外籍配偶、外籍勞工的訴訟權。(陳俊華報導)
立法院二十號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通過之後,只有高雄設置少年及家事法院,並配置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其他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則沒有相關配置。
為了提升專業性,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以及國民黨立委呂學樟都提案修法,將現行的觀護人室,改為調查保護室,還要設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以及心理輔導員。
尤美女:『因為我們的《家事事件法》通過之後還有《少年事件處理法》通過之後,已經把關護人變成少年保護官跟少年調查官,但是在《法院組織法》裡面沒有規定,所以這次為了配合法律修改,就把職稱改過來,讓它可以更專業。』
另外,尤美女表示,《法院組織法》中規定,每一個人到法院時,法院要提供他聽得懂的語言,並讓他能夠完整陳述,為了保障原住民族、外籍配偶以及外籍勞工的訴訟權,三讀通過中的條文規定,地方法院必須逐案約聘各種語言的特約通譯,保障各種語言使用者權益。
(圖:陳俊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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