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藥品將在醫療機構實行差別化加價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在藥品流通環節差價過高屢遭媒體曝光之后,證券時報記者獲悉,國家發改委近期向企業派發了《藥品流通環節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擬對政府定價范圍內藥品流通批發環節和醫療機構銷售環節差價率(額)實行上限控制。
醫保藥品實行差別化加價
據悉,該《辦法》的適用藥品范圍為政府定價的藥品,即醫保藥品,但不包含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物、免疫規劃疫苗、醫療機構制劑、中藥飲片。
在藥品流通環節,該《辦法》按照“高價低差率,低價高差率”的原則實行上限控制,其中,10元以下藥品的差價率最高,不高于30%;2000元以上藥品則不高于185元。這與2010年《藥品出廠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類似。
在醫療機構銷售環節,不同于以前醫院統一按15%加成,《辦法》規定不同藥品實現差別化加價政策,即視藥品價格區間不同,加價率有差異,20元以上的藥品加價均有所降低。
具體為醫療機構購進價格在5元以下的,差價率不高于25%;5元~20元的,差價率(額)為不高于15%再加0.5元;20元~100元的,差價率(額)為不高于10%再加1.5元;100元~500元的,差價率(額)為不高于8%再加3.5元;500元~1000元的差價率(額)為不高于6%再加13.5元;1000元以上的差價額為不高于73.5元。
《辦法》還要求相關藥品生產企業在每年4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廠(口岸)價格報送至國家發改委指定的藥品價格信息平臺,同時上傳經銷合同、完稅憑證等證實出廠價的真實性;該規定從2012年7月1日起執行。
能否如期實施尚待觀察
一位資深醫藥行業分析師對記者表示,該《辦法》與2010年《藥品出廠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基本思路一致,不過上次的征求意見稿時過一年半尚無進展,該《辦法》的實質推進暫時也難以預見。不過,盡管該項政策可能很難實施,但是在短期內會對相關企業的經營思路造成干擾。
具體而言,擁有自有銷售團隊的企業、麻精類藥品生產商、疫苗企業以及不在醫保范圍內的高價新藥生產企業,如單抗類、替尼類藥品生產企業受到該政策的影響較小。
申銀萬國最新的研究報告則認為,本次發布文件僅為征求意見稿,具體細節尚需各省出臺實施細則加以明確,能否如期實施尚待觀察。
我國醫療機構偏好高價藥核心在于“以藥養醫”的制度設計。雖然針對醫療機構的定價原則有助降低醫療機構對于高價藥的偏好,但不能從根本上改變醫療機構的取向,因為醫院日常運行成本難以合理補償,醫院仍有動力“高價藥、大處方”,最終藥品價格問題的解決還是要依靠取消“以藥養醫”制度。
申銀萬國同時表示,該《辦法》如果實施,將對藥品流通環節“底價銷售”模式造成實質性沖擊,“底價銷售”模式面臨轉型,醫藥流通行業有望加快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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