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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的一起渤海特大原油污染案,日前,經過天津海事法院多方努力,最終以和解方式結束了漫長的訴訟程序。
據法院下發的調解書顯示,四家被告將在不承擔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下,按照評估報告所認定污染損失額的40%,向各原告給付損失補償金。該四家被告分別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勝利油田分公司、中海發展(600026)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油輪公司。此外,原告還撤回了對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訴。
這起案件源起于2006年。
來自河北省樂亭縣的漁民,魯月波、牛毅、高維華等六人,多年來一直在灤河支流大清河口兩側灘涂貝類精養區從事海水養殖,養殖面積共計1.5萬余畝。
自從2006年3月開始,魯月波等六人的養殖場所處海域(河北省唐山市灤河口至曹妃甸海域)陸續漂來大批原油,席卷灘涂、滲入沙灘。至4月中上旬,溢油污染已達到頂峰。
據上述漁民反應,他們飼養的貝類從當年4月起紛紛死亡,大部分絕產,造成了慘重的經濟損失。再加之,石油污染物很穩定不易降解,對漁業生態環境的危害損失難以估量的。據農業部黃渤海區漁業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出具的評估報告顯示,魯月波等六家養殖場遭受的漁業污染損失共計為3066.8萬元。
時隔一年后,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公告披露:2006年2月至7月,由于受渤海油輪事故和海上油田盜油的原油泄漏所致,山東長島和河北秦皇島附近海域相繼發生原油污染。
2007年7月28日,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玉江等10人埕島油田海底盜油案進行一審宣判,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分別判處各被告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通過死刑復核程序、二審程序,維持了東營中院的判決。
2007年9月,魯月波等六人以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油輪公司(分別為大慶91輪之船東、經營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勝利油田分公司(即埕島油田業主)、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為被告,將此案起訴到天津海事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賠償漁業污染損失3066.8萬元。
在訴訟中,天津海事法院依法向有關部門調取了相關證據。
據唐山方面向河北省政府呈送的報告估算,這起原油污染事件造成唐山全市漁業經濟損失7.85億元,其中樂亭一縣損失2.48億元。
國家海洋局相關部門提供的報告稱,埕島油田的原油,在溢出后長距離漂移擴散,相繼到達曹妃甸東南附近海域、京唐港到昌黎附近岸段。各原告的養殖場正好位于這一海域。據國家海洋局調查認定,勝利油田分公司在發生海底輸油管道溢油事故后不按照規定報告,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發生。
所以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勝利油田分公司,對于本案損失負有一定過錯,但其是否應當為犯罪分子海底盜油釀成的后果全部“買單”,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并無明確規定,能否適用侵權責任法亦有爭議。這也是該案最終和解主要原因。
經手該案的北京中咨律師事務所的夏軍律師表示,接受法院調解方案,對樂亭漁民來說,是一個無奈而明智的選擇。
盡管對這樣的結果漁民們也不甚滿意,不過該代理律師表示,本案訴訟如能全面落實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先行賠付原則,“讓百分之一的過錯者承擔百分之百的賠償責任,”這將極大完善我國環境污染賠償責任制度,促進侵權責任法貫徹實施,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順利解決重大污染事故的賠償善后問題,也有利于提高企業環境和安全意識,建立新型長效環保機制。
目前,此次渤海原油污染事件,還有另外二起河北漁民索賠案仍在天津海事法院審理中。不過,由于缺乏鑒定評估報告,索賠十分艱難。
早在2010年初,青島海事法院曾對山東東營漁民向勝利油田索賠案作出判決,確認油田不負有賠償責任,但基于“和諧司法”理念,責令油田補償漁民70%的損失。而山東煙臺漁業協會代表當地漁民提起的賠償訴訟,在2009年夏天已被青島海事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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