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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時報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廣東證監局將出臺五大新規整頓證券經紀人隊伍。其中,對擬錄用人員從業資格等信息未按要求審查的證券機構,將暫停證券經紀人制度資格。
日前,廣東證監局對轄區內證券經紀人制度的調研顯示,證券經紀人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過度營銷、人員流動性大、執業行為難以有效管控等七大問題。
經紀人平均離職率達34.2%
上述調研結果顯示,廣東省轄區證券經紀人制度實施過程中暴露出如下問題:證券經紀人從業經驗不足,專業素質有待提高。20家實施證券經紀人制度的異地營業部中,證券經紀人從業時間平均僅有2.6年;因證券經紀人不屬證券公司內部員工,普遍缺乏歸屬感。諸如,20家異地證券營業部證券經紀人平均離職率為34.2%,流失率過高導致營銷隊伍不穩定,客戶轉戶頻繁。
調研中還發現另外五大問題: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高,負擔較重;營銷手段不規范,出現過度營銷情形,甚至存在委托其他不具備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攬客現象;由于證券經紀人多在證券機構營業場所之外展業,證券經營機構很難對其執業行為有效監控;個別證券經營機構重營銷輕管理,致使證券經紀人規模和自身管理能力不匹配;部分獨立經紀人的管理松散,管理不到位。
重啟證券經紀人備案
針對上述問題,廣東證監局擬重新接受轄區證券經營機構啟動實施證券經紀人制度的備案材料;申請啟動實施證券經紀人制度的證券經營機構,除嚴格按照此前相關規定執行外,還增加了五大要求。
廣東證監局要求,首先,申請實施證券經紀人制度的證券經營機構,要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制定合規獎勵金制度。明確合規獎勵金提取比例、管理方法、發放依據,將證券經紀人執業行為是否合規納入到日常績效考核中。
其次,申請實施證券經紀人制度的證券經營機構,要在申請材料中明確該機構擬錄用的證券經紀人數量及其執業地域。對證券經紀人數量和執業地域明顯不合理的證券經營機構,該局將不受理其備案申請材料。
第三,根據相關文件中所規定證券營銷人員禁止性執業行為,制作《證券經紀人合規執業承諾書》,并與證券經紀人書面簽訂,明示執業風險,明確合規要求,并約定違規處理措施。
第四,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合同前,應當對擬錄用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是否存在不良記錄、是否被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記入灰名單系統等方面情況進行查證。未按要求審查的一經發現,將暫停證券經紀人制度資格,并視情況采取其他監管措施。
此外,申請實施證券經紀人制度的證券經營機構要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客戶回訪和證券經紀人執業過程監控制度,開發配套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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