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con
anue logo
鉅亨傳承學院鉅亨號鉅亨買幣
search icon

國際股

大同集團(HK)獨立非執董謝遠明被律師會裁定違規

鉅亨網新聞中心

大同集團宣布,獨立非執行董事謝遠明于2008年7月10日遭香港律師會轄下律師紀律審裁組裁定違反律師執業規則,并向其頒令譴責及罰款10萬港元,遭下令支付70%訴訟費。

大同集團(00544)3月15日發布公告稱,獨立非執行董事謝遠明于2008年7月10日遭香港律師會轄下律師紀律審裁組裁定因在不安全及不恰當的情況下發放若干款額而違反律師執業規則。根據日期為2009年6月25日的函件,謝遠明獲知會遭審裁組譴責,而他的律師執業證書受制于一項特別條件,即自謝遠明獲知會于函件所載決議當日起計12個月內“有關律師不得簽署客戶賬戶的支票”。

審裁組拒絕律師會申請撤銷謝遠明的訴訟,原因為根據概定事實及經謝遠明確認多份文件當中的其他文件,有關檢控仍然成立,并裁定謝遠明違規,并向其頒令譴責及罰款10萬港元,遭下令支付70%訴訟費。

謝遠明表示,于2001年3月16日被要求見證甲方與乙方所訂立協議,據此,甲方同意存放15萬美元保證金,由謝遠明為合伙人的律師事務所保管,以待乙方發出不可撤回付款單。而在同年3月21日,謝遠明向乙方代表知會付款單已備妥,并要求發放保證金,謝遠明要求當時身在臺灣的甲方書面確認發放保證金的指示,謝遠明編寫一封授權書以供甲方簽立,甲方亦于22日晚上口頭知會謝遠明已將簽署該授權書及傳真予謝遠明。于同年3月23日,謝遠明在接獲已簽署授權書的傳真后,便向乙方發放保證金。但甲方隨后向律師會投訴謝遠明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不恰當地發放保證金。


紀律聆訊于2004年6月8日展開,甲方于2006年曾以書面知會律師會決定撤銷投訴,不給予任何理由,故律師會曾申請撤銷對謝遠明的訴訟,但遭審裁組拒絕。

(馬寧 編輯)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世華財訊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若資料與原文有異,概以原文為準。
世華財訊資訊中心:editor@shihua.com.cn 電話:010-58022299轉235


文章標籤

section icon

鉅亨講座

看更多
  • 講座
  • 公告

    Empty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