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規定放寬至3個月請完8天 雇主同意可延至一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07 20:06
記者蘇嘉維/台北報導
現行《勞工請假規則》可請8天婚假,且請假期間薪水照常給付,但過去規定結婚登記完,就必須一次請完,對新婚夫婦來說十分不方便。對此,勞動部7日發布解釋令,放寬婚假可於3個月內請休,若雇主同意,還可放寬至1年。
勞動部表示,原定婚假應自結婚登記日起「一次請足」之規定,影響勞工結婚儀式、宴客或是蜜月旅行安排;為符勞工實際需求,讓假期安排更為從容,雇主亦能對於勞工請休婚假期間之人力調配更具彈性,特發布令釋,放寬勞工之婚假給假期間。
勞動部舉例說明,勞工如欲於104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自 10月8日起3個月內(即105年1月7日前)均可請休婚假,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05年10月7日前請畢。
勞動部進一步解釋,如果勞工如已於104年10月5日登記結婚,依原規定至10月7日已請休婚假3日者,且尚餘5日之婚假,可依新規定於104年12月24日前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05年9月24日前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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