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母公司代子公司新光銀行公告董事會決議關係人捐贈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3款
1.事實發生日:104/10/08
2.捐贈原由:協助緬甸因豪雨造成洪水災情之災後重建工作。
3.捐贈金額:新臺幣987,500元。
4.受贈對象:財團法人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
5.與公司關係:本公司之關係人
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無
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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