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放行前引入"公示期制度"如何
鉅亨網新聞中心
截至5月28日,創業板掛牌上市公司已達86家。從十年磨一劍,到成功推出并順利運行,創業板取得了很大成功,也大大激發了創業熱潮與PE和VC的活躍度。然而,創業板公司上市后也暴露出一系列問題,值得我們深刻反思。
首先,一些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不準確。已公開發行的蘇州恒久光電因未披露部分專利終止信息而陷入“專利門”,上市被緊急叫停。頭頂中國新首富光環的“海普瑞”,也被指將FDA的“許可”表述為“認證”,公司聲稱是“我國唯一一家通過FDA認證的肝素鈉原料藥生產企業”,但媒體卻披露中國得到FDA許可的肝素鈉原料藥生產企業至少有5家。
其次,“影子股東”警示IPO腐敗。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聯發股份”招股說明書稱“本次發行前,公司各股東不存在關聯關系”,但媒體調查發現,公司三個股東之間其實存在糾纏不清的關系。據媒體調查,該公司其中一個股東實為替管理層“代持股份”。如若屬實,這不能不說是信息披露重大不實。要知道,管理層一旦大幅減持股份,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外部投資者的價值判斷。而管理層如若通過“代持”形式持股,自然可以隱蔽地減持股份,這本質上是對外部投資者的欺詐。
信息披露不充分、不準確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一旦上市公司被媒體挖出問題,公司股價必然下跌,導致公眾股東利益受損。信息披露有水分,客觀上也促使IPO發行價高估,損害了一級市場參與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一旦在企業掛牌交易后再發現問題,減低乃至糾正的成本就太高了,有得根本就很難糾正了。因此,在企業掛牌交易前發現問題就顯得特別重要。
證監會雖然建立了由社會各界精英組成的發審委,但發審委的審查主要是對企業申報材料的專業評估。囿于時間、精力和人數有限,我們既不能指望發審委具有火眼金睛,也不能幻想企業造假手法都是低劣易見。
偵破擬上市公司的弄虛作假行為,需要更大程度地依賴輿論監督,特別是媒體的專業跟蹤和鼓勵公眾的檢舉。其一,媒體的本能就是去發現和挖掘問題,記者猶如敏銳的警犬,其專業能力將給予那些圖謀不軌的企業很大震懾。這一點已得到歷史佐證:從基金黑幕,到銀廣廈丑聞、德隆股價操縱案、藍田股份案、億安科技案、東方電子案等等,財經媒體都在其中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得罪上市公司的“臟活”符合媒體自身的利益,強大的利益驅動機制能夠確保媒體知難而上、不畏利益集團阻撓。其二,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企業造假手法無論多么高明,總會留下蛛絲馬跡,看似完美無缺的“局”,在一些當事人的同事、親戚、朋友甚至敵人面前,可能變得一捅即破。因此,媒體和公眾的監督,將成為對證監會審核的強大互補性力量。
陽光是最好的警察,輿論的監督是證券市場通向公開、公平、公正的最佳路徑。筆者建議,借鑒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的公示制度,建立上市公司IPO公示期制度,即對那些獲得發審委審核通過的擬上市公司,在發布招股說明書后,應先經歷為期一個月的公示期,接受輿論的審視和檢驗,然后才能進入詢價和申購階段。目前,企業從發布招股說明書到申購的時間只有一周左右時間,想讓公眾有充分研究、調查和質疑,顯然時間太短。引入公示期,固然會延長IPO周期,但如能在最大限度上能掃除上市后遺癥,是利大于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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