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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時製藥:本公司與大陸安生公司訴訟案,一審判決之相關事宜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7月6日


符合條款:第二十八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珠海安生醫藥有限公司被告: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2008)珠中法民四初字第94號2.事實發生日:98/07/0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本公司之孫公司樂特仕生物科技諮詢(上海)有限公司控告珠海安生醫藥有限公司拒付推廣費人民幣1,292,582.50元,違反〝總經銷協議〞經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安生公司應支付樂特仕人民幣815,145.82元,兩造均上訴中。而美時公司因安生公司拒付推廣費,違反〝總經銷協議〞,乃解除其總經銷權利,詎料安生公司反過來控告本公司解除其總經銷協議的違約責任,請求本公司支付人民幣13,161,988.2元,本案經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本公司應支付安生公司人民幣4,707,092.52元。4.處理過程:於此案中,本公司認為安生公司違約拒付樂特仕推廣費,應對美時承擔違約責任,正與委任律師商議,將依法提起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依據律師提供之法律意見,並洽會計師擬具影響後,於財報中予以認列或有損失。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與委任律師商議後,將依法提起上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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