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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

財產申報如何才有可能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財匯資訊,摘自:經濟觀察報)


對於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有人說,抗日戰爭只用了八年時間,而我們出台一個 《財產申報法》用了二十年還遙遙無期。有關部門的解釋當然是條件不具備。但我們稍為分析一下就可以發現,隨著時間的推移,出台這項制度的條件可能不是越來越好了,而是越來越差了。這就如同一些其他的改革一樣,總是在時機和條件還不錯的時候,將其一拖再拖,一直拖到進行改革的條件很不好,甚至是無法進行的時候,即使後來勉強實施了這些改革,整個社會已經為此付出了很大代價。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出台的最好時機,應當是在利益集團形成之前,或是在腐敗還不是很嚴重的時候。不是因為那時候所謂的條件更好,或是所謂的配套措施更具備,而是因為那時的阻力比較小。我們可以想像一下,如果這個制度是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的時候出台,其阻力絕沒有今天這樣大,發展到今天可能也已經相當成熟了。其實,在改革中,尤其是在漸進式改革中,改革舉措出台的時點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一個基本考慮,就是不能把在利益集團形成之前需要做的事情,拖到利益集團形成之後。在過去三十年改革過程中,這方面的教訓不可謂不多,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只不過是處在正在進行時的一個例子而已。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出台的長期拖延甚至陷於僵局,無疑是因為遭遇了巨大的阻力。這個阻力有多大?我們可以順著這樣一個思路來推斷:現在,在我們的社會中,「社會穩定」已經成了壓倒一切的頭等大事。最近有文章透露,部分地區「維穩」支出每年以兩位數增長,「維穩」經費相當於甚至超過政府的民生支出,似已成為普遍現象。而我們知道,現在社會矛盾和社會衝突的頻繁發生,特別是往往一件很普通的事情就釀成一場嚴重的群體性事件,與社會中的腐敗嚴重存在以及由此造成的官民關係緊張是有著密切關係的。這可以說是一個共識,有關部門其實也是心知肚明。在這樣的情況下,用官員財產申報這樣的制度性舉措來約束官員的行為,抑制腐敗現象的進一步蔓延和嚴重化,可以說已經是別無選擇的事情,是我們現在還剩下的為數不多的可以採取的有效措施之一。「維穩」這個「壓倒一切的頭等大事」的緊迫性,尚不足以促成《財產申報法》的早日出台,可見其阻力之大。

是什麼形成了這麼大的阻力?可以說是巨大的利益。這個利益有多大?就拿與財產申報直接有關的所謂「灰色收入」來說,就是一個相當巨大的規模,還不要說「黑色收入」。幾年前,經濟學家王小魯先生曾經提出過一個 《國民收入分配狀況與灰色收入》研究報告。根據王小魯先生的界定,所謂「灰色收入」是指非法收入、違規違紀收入、按照社會公認的道德觀念其合理性值得質疑的收入,及其他來源不明的收入。根據他的計算,「(2006年)中國居民收入中的隱性收入可能高達4.8萬億元,按現有統計數據約相當於2006年GDP的26%。灰色收入可能佔其中的主要部分。」而我們知道,「灰色收入」一般是到不了普通民眾的手裡的。而每年腐敗所涉及的財富也是一個相當大的數量,有人說已經進入千萬元級的時代。正是這樣一個巨大的利益,形成了申報法出台的巨大阻力。


而且我們可以看到,這樣的利益已經在一定的範圍內形成了一種 「共識」,一個可以互相掣肘的力量。在這個氛圍中,即使是一個領導者想帶頭申報自己的收入和財產,也會受到這個阻力的巨大壓力。一位鎮黨委副書記曾經這樣說過,我真希望公佈自己的財產,讓群眾監督,「作為一名基層黨委的領導,每天面對的是群眾,知道不透明、不公開的制度是百姓最痛恨的,就算是我們把每一樣事情都辦好做好,不貪污一分錢,只要不公開,群眾總認為有腐敗存在。作為一個政府,也在要陽光下運行,群眾才會相信、才會擁護。我把我的基本情況,包括工資、家庭財產情況都在我們本地的論壇、貼吧上公佈過,得到了網民的認可,也得到多數人的理解。但只有我一個人的行動,沒有制度的支持,一些官員認為我是在作秀,甚至會出現一些對我不利的『潛規則』,後來也只好作罷。」

對於申報個人財產有不同意見是正常的,相關人員對財產申報持反對的態度,也是可以理解的。問題是一個國家的立法是不是就會因此而難產。我們可以想一想,在過去改革的過程中,有許多改革措施就是在面臨很大阻力和反對意見的情況下強行推行的。對於這些影響到很多人生存和飯碗問題的改革,是在「配套措施全面」、「條件完全成熟」的時候才出台的嗎?都沒有。實際上,關鍵的問題是,對《財產申報法》出台構成阻力的相關人員的意見份量太重,對立法過程的影響太大。

這種阻力為什麼會如此強有力地起作用,用什麼樣的辦法才能夠克服,這與我國目前尚待進一步完善的立法制度有關。立法過程尚不完善導致的一個結果,就是公眾很難對此過程進行實質性的參與並發揮影響力,相反,卻為各種利益集團影響立法過程提供了可能。

有鑒於此,我們可以考慮在現有體制框架不變的前提下,建立以人民代表大會或「兩會」制度為平台的重大立法和決策的聽證會制度。這種聽證和辯論,又應該以公開和透明的方式來進行。從更廣泛一點的意義上說,凡是重大的立法和決策,都應該在人民代表大會或 「兩會」的制度框架內,進行公開的聽證和辯論。可以說,這是保證公眾對立法和決策過程參與的重要措施,也是阻止利益集團過分干擾甚至阻礙立法與決策過程的重要措施。要看到,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一些利益集團的力量,是由決策和立法過程的過度神秘化賦予的。而在公開和透明的環境中,民眾的力量才可以顯示出來。

過去,在涉及一些重大立法和決策的事物時,往往是某些部門的負責人出來莊重而神秘的一句「條件還不具備」,事情就算結束了。而在聽證會制度中,事情就不是這麼簡單了。有關部門不是說條件不具備嗎,那就請你到人大會議的有關聽證會上來仔細闡述你的理由,究竟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要如何才能建立,有沒有相關的時間表和路線圖?現在的問題究竟是在什麼地方,究竟是哪些條件不具備?這樣的一項制度不能像有人建議的那樣先上車後買票,在實踐中健全和完善嗎?然後就這些問題進行聽證和辯論。實際上,就曾經有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為此進行過長期的努力,在這方面做過很多的準備。如果建立了這樣的聽證會制度,無疑可以促進財產申報制度的建立,更重要的是,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真正具備了實現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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