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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6款1.事實發生日:98/08/12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98年8月14日收到經濟部函及裁處書,以本公司液化石油氣應儲備安全存量不符規定,違反石油管理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並限期改善。本件係因油品規格及認定基準法規改訂及變更引發安全存量計算數量差異。3.處理過程:(1)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在行政救濟終結前暫停執行。(2)已依事實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貳佰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就本案進行行政救濟。將視情況考慮增加進口量或其他替代方案。7.其他應敘明事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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