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建立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維護民工權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西藏已在全區范圍內建立了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此舉有利于從根本上消除民工的欠薪之痛,真正維護民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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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援引西藏日報4月2日的報道,2010年3月15日,西藏已在全區范圍內建立了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為民工的血汗錢上把“保險鎖”,此舉有利于從根本上消除民工的欠薪之痛,真正為維護民工合法權益“撐腰”。
2004年以前,西藏一直執行建筑業企業資信保證金制度,期間幾乎未發生過因民工工資拖欠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后因各種原因取消了該項制度,拖欠糾紛發生的頻率越來越高、規模越來越大,索討工資方式越來越極端,對社會造成的影響越來越大。僅2009年,全區各級“雙清辦”共接待因工程建設拖欠引發的上訪案件300余批次,涉及務工人員3,000余人,涉及拖欠工資總額為2,069.84萬元,經協調已妥善解決的拖欠民工工資1,877.72萬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市場監管處處長李健康說。
為預防和解決建設領域因拖欠民工工資問題引發群體性事件,依法保障和維護民工合法權益,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牽頭,著手開展西藏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建立工作,在先后5次書面征求區發改、財政、勞動、監察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定稿,經自治區政府審定后,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監察廳、人行拉薩中心支行等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在西藏建設領域建立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通知》,并于2010年3月15日在全區施行。
“在西藏建設領域建立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能有效遏制和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行為,一旦發生因拖欠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時,能及時有效地解決拖欠糾紛,避免事態的擴大和蔓延;對維護西藏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進一步促進建筑市場健康有序和諧發展有著積極的意義。”李健康說。
近年來,隨著西藏房地產開發和招商引資項目逐年增多,民工工資拖欠數量也在不斷增加,涉及拖欠的務工人員數較多。個別房地產開發工程資金短缺、管理不善,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從而引發民工工資拖欠糾紛。另外,一些民工缺乏法律意識,未與用工單位簽訂用工合同,拖欠工資證據不全,也影響了民工工資權益的實現。
李健康處長說,個別行業主管部門在實施建設項目的過程中,沒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承擔起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只注重抓項目建設招投標前的工作,對項目建設過程缺乏有效監管,致使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超概算、超投資問題,導致拖欠問題的發生。有些建設單位隨意擴大工程建設規模,變更設計、提高標準,超概算而資金又不到位,造成拖欠工程款,由于工程款被拖欠或工程款支付不及時,從而導致民工工資無法按時支付。西藏保證金是按照工程項目總造價的5?10%收取,是與工程項目掛鉤的,工程項目結束即可退還;而內地部分省市保證金按照企業資質等級高低收取,是與企業資質掛鉤的,企業退出建筑市場方可退還,屬于長期質押型。
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實施,將從源頭上杜絕“雙拖欠”糾紛的產生,同時也解除了民工干了活而拿不到工資的思想負擔,讓他們沒有后顧之憂,李健康說。
《關于在西藏建設領域建立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通知》中明確指出,施工單位承攬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的,必須交存建設項目中標合同價或工程項目總造價的5?10%作為民工工資保證金。在中標后,辦理施工許可前,按比例將民工工資保證金及時、足額交存到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和賬戶。施工單位持銀行出具的保證金交存憑證到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辦理《建設領域民工工資保證金交存證明書》,建設單位憑證明書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才能辦理施工許可。
(程笛?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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