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豐:更正本公司98年度財務報告有關背書保證金額之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99/05/04
2.公司名稱:裕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漢弘(股)公司(建方)出具承諾書,承諾該公司分得房
屋提供10棟供第一商業銀行設定,作為本公司向第一商業銀行借
款之擔保品,取得所有權狀後,即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第一商
業銀行。同時提供漢弘(股)為發票人,本公司背書本票10張,每
張5,000仟元,於塗銷時每棟分戶收回借款本金5,000仟元,作為
借款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同意辦理中壢合建土地及分隔綠地之塗銷
申請,會計師認為此金額係原先借款債務之延伸,並非本公司新
增之背書保證,故98年度財務報告第37頁對他人背書保證金額為
零,本公司配合上述財務報告予以更正。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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