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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釋疑15號令問責土地違法官員亮劍在即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財匯資訊,摘自:第一財經日報)

高懸在地方政府頭上的土地違法問責「利劍」即將落下。

CBN記者獲悉,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已經聯合下發《關於適用〈違法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三條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就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有關具體問題作了明確。

這意味著,在對《違法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即15號令)的若干條款進行解釋和細化後,中央政府因土地違法違規而問責地方官員將更具有可操作性。

據知情人士透露,上述三部委的通知落款日期為本月上旬。


四種行為可問責縣級以上官員

由上述三部委聯合制定並自去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15號令,在其出台之際,曾被譽為遏制地方土地違法違規的一把利劍。

而15號令第三條因明確規定「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將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主要領導人員進行問責」,更為社會各界矚目。

此條款列舉了4種違法違規行為,即土地管理秩序混亂,致使一年度內本行政區域違法佔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者雖然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發生土地違法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一旦出現上述行為,15號令規定將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根據官方統計,2004年至2006年,全國實際佔用耕地面積平均每年225.6萬畝,其中違法佔用耕地面積平均每年為38.4萬畝,違法佔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總面積的平均比例為17.02%。

不過,雖然15號令已實行一年,但具體實施辦法一直沒有出台,也給具體的執行工作帶來了一些不便。比如,15號令是在2008年6月1日起生效的,那麼此前地方政府的土地違法行為如何處理?一年度內違法佔用耕地面積中的「一年度」是否從2008年6月1日起計算?15%的比例究竟涵蓋哪些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國土部副部長鹿心社近期曾透露,今年要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國土部已經研究依據15號令進行問責的實施辦法,內容包括具體計算標準、時間規定和啟動程序等方面。

此前違法行為可溯及

此次三部委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視為給15號令的具體執行鋪平了道路。它對如何適用這一條款進行了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該條款的溯及力以及「一年度」、「佔用耕地總面積」兩個概念的涵義,同時對如何移送案件予以明確。

《通知》要求,15號令第三條適用於去年6月1日以後發生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但對發生在此前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在15號令施行後仍不制止、不組織查處,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也應當依照15號令第三條規定給予處分。

國土部執法局副局長張璞近期接受CBN記者採訪時曾表示,15號令施行後,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問責要依據15號令,而此前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問責則適用於2000年公佈的《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即9號令),在追究官員的直接責任問題上,15號令是對9號令的完善。

可以看出,按照此次《通知》的要求,15號令在適用範圍上發生了一些變化,即可以溯及以前。

《通知》規定,「佔用耕地總面積」是指實際佔用的耕地總面積,不包括已辦理農用地專用審批但未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此規定實際上是縮小了15%比例的「分母」,堵住了地方可鑽空子的一些漏洞。

至於「一年度」的概念,上述《通知》規定是指一個自然年度。而自然年度一般是指自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

不過這也並非意味著只能到今年年底才能對地方官員進行問責,因為一年度和15%的「硬指標」只是上述四種行為之一。對於另外三種違法違規行為,張璞表示,「可以隨時依據15號令進行處理。」

「不願看到幹部倒下」

在保增長的當下,如何遏制地方違法用地反彈是國土部的一塊大「心病」。

「如果不能有效遏制違法違規用地勢頭,一批幹部要倒在耕地紅線下,這種局面將令人憂慮。中央不願意看到,我們(國土部)不願意看到,地方也不願意看到。」國土部一高層稱,為此要制定落實15號令的具體措施,嚴格土地違法問責。

國土部去年曾約談9個用地違法違規嚴重城市的政府主要負責人,至於此次約談的內容和性質,按照國土部部長徐紹史的話講,這是15號令正式問責前的一次「預警」,是給違法違規用地嚴重地方的黃牌警告。

國土部內部數據顯示,2008年全國土地違法違規高發勢頭得到初步遏制,全國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數量和面積分別同比下降37%、48%。而違法佔用耕地面積占同期新增建設佔用耕地面積的比例也由2007年的14.2%下降為2008年的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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