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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乙肝攜帶者遭遇就業歧視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鉅亨網新聞中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表示,各用人單位在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如遭遇就業歧視,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新社援引新京報5月7日的報道稱,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如遭遇就業歧視,可向法院提起訴訟。5月6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表示,除衛生部核準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職業外,各級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在入學體檢中應取消乙肝項目檢測。對于違規進行乙肝項目檢測、或以學生乙肝表面抗原陽性為理由拒絕招收或要求退學的,各區縣人保部門須及時制止、糾正,給予通報批評。

5月6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用人單位在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此外,也不得詢問勞動者“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以保障乙肝攜帶者的隱私權。

北京市人保局明確表示,北京市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體檢、公務員錄用時體檢以及“三支一扶”等基層就業項目選拔體檢項目中,都必須按要求取消乙肝項目檢測。


此外,今后北京市各區縣人力市場整頓專項行動中,都要將制止、糾正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體檢時違反規定檢查“乙肝五項”作為重要內容。

和人保部、教育部、衛生部三部委的要求相比,6日市人保局發布的規定中還提出,確實有對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實施就業歧視的,各區縣人保部門應引導勞動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條款的制定是參照《就業促進法》中,對于勞動者實施就業歧視的規定。”市人保局就業處相關負責人解釋。

律師說法:“隱性就業歧視難取證”

當乙肝攜帶者遭遇就業歧視,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行性如何?6日,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黃樂平分析,這種就業歧視可分為兩類情況。一種是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明確表示不招用乙肝攜帶者,或是以此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合同。“由于國家明令禁止這種情況,因此極其少見。”黃律師表示,自己尚未遇到此類案例,但這種情況一旦發生,勞動者即可向法院起訴,比如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等,并較容易獲得支持。

但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合同時,可能不以勞動者是乙肝攜帶者為理由,而是從其他方面尋找原因,比如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等方面。“這種‘隱性’的就業歧視,勞動者就很難取證了。”黃律師表示,只要用人單位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即使提起訴訟也難以獲得支持。

(王彥彥?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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