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都: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股東常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2-24 16:07
第二條 第17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2/24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5/05/23
3.股東會召開地點:墾丁夏都沙灘酒店米開朗基羅會議室(屏東縣恆春鎮墾丁路451號)
4.召集事由:
一、討論事項:
第一案: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二、報告事項:
(一)一O四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審查一O四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一O四年度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他人情形報告。
(四)一O四年度員工酬勞分派報告。
(五)一O四年度董監酬勞分派報告。
(六)其他報告事項。
三、承認及討論事項:
第一案:承認本公司一O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第二案:承認本公司一O四年度盈餘分配案。
第三案:討論本公司一O四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第四案: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四、選舉事項:
第一案:董事及監察人全面改選案。
五、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第一案: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5/03/25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5/05/23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提案提名相關事宜:
(1)依據公司法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及第19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及提名權。
(2)擬選任董事9名(含獨立董事3名)以及監察人3名,採候選人提名制,股東提名人數超
過董事及監察人應選名額或所提名董事或監察人之人選不符法定資格者,不列入候
選人名單。
(3)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
常會議案、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
(4)議案以一項為限,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提案內容以300字為限,超過300字者不予列
入議案。
(5)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之提名需具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之
承諾書、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被提名人為
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
文件,被提名人為獨立董事者應加附符合專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持股與兼職限制
獨立性之聲明書正本。
(6)受理期間:105年3月18日至105年3月28日止。
(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正面加註『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
會提案提名函件』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或親自送達)。
(7)受理處所: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地址:94644屏東縣恆春鎮墾丁路451號)
電話:08-8862377#6700,受理提案人員:劉淑貞
(8)本次股東常會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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