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隆: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提請股東會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99/04/1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夏元董事、詹正華董事長、陳賴石官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夏 元董事擔任轉投資公司『光隆越南責任有限公司』董事職務
詹正華董事長擔任轉投資公司『光隆越南責任有限公司』董事職務
夏 元 董事擔任轉投資公司『Viettien-Meko Company Limited』董事職務
陳賴石官董事擔任轉投資公司『Viettien-Meko Company Limited』董事職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於本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無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無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無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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