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鷹回報(162106)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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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鷹回報(162106)基金合同摘要
金鷹持久回報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東段商業銀行大廈 7 樓 16 單元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 189 號城建大廈 22、23 樓
郵政編碼:510620
法定代表人:劉東
成立時間: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97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 2.5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 020-83936180
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基金
財產;
(3)依照本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管理人報酬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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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基金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
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基金當事人的
利益;
(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決定基金的除調高托管費和管理費之外的
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7)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8)自行擔任注冊登記機構或選擇、更換注冊登記機構,并對注冊登記機構的代理行
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選擇、更換代銷機構,并依據銷售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必要
的監督和檢查;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12)依照有關規定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義依法為基金融資、
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15)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3、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2)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3)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和相應的技術設施進行基金的注冊登記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
該項業務;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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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由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注冊登記事宜;
(9)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10)按規定受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1)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2)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及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3)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4)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6)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9)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1)按規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22)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24)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26)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償;
(2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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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 號 A 座
法定代表人:劉安東
成立時間:2007 年 3 月 6 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6】484號
注冊資本:410 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許可【2009】673號
2、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
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5)以基金托管人名義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負責基金
投資債券的后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7)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3、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
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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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6)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
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7)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0)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1)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2)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3)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5)根據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6)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18)參加基金財產清算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義務,基金管理人因
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中國銀監會,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自依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
簽字為必要條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內,回報 A、回報 B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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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在各自份額級別內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屆滿,本基金轉型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后,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代銷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
訴訟;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和注冊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務規則;
(7)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8)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的名稱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內,本基金的名稱為“金鷹持久回報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分為回報 A、回報 B 兩級份額;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屆滿,
本基金轉型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稱變更為“金鷹持久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LOF)”。
(二)基金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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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內,回報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滿 6 個月開放一次,
回報 B 封閉并上市交易,回報 A 和回報 B 的基金資產合并運作。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屆滿,本基金轉型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份額的分級
根據運作方式和風險收益特征的不同,將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分為回報 A、回報 B 兩級
份額;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份額配比原則上不超過 7:3。回報 A 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得
預期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滿 6 個月開放一次;回報 B 在 3 年的封閉期內封閉
運作,本基金在扣除回報 A 的應計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歸回報 B 享有,虧損以回報 B 的
資產凈值為限由回報 B 承擔。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屆滿,本基金轉型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
將不再進行基金份額分級。本基金轉型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時,回報A基金份額持有
人可選擇將其持有的回報A份額贖回或是轉入“金鷹持久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若回報A的份額持有人未作選擇,其持有的回報A份額將被默認為轉入“金鷹持久增利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LOF)”份額;回報B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回報B份額將被默認為轉入
“金鷹持久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五)基金的封閉期限
1、回報 A 的開放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內,回報 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滿 6 個月開放一次,
接受投資者的申購與贖回。回報 A 的第一次開放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滿 6 個月的最后一
個工作日;第二次開放日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滿 12 個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以此類推。
例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滿 6 個月、滿
12 個月、滿 18 個月的對應日分別為 2012 年 9 月 25 日、2013 年 3 月 25 日、2013 年 9 月 25
日,以此類推。
回報 A 的開放日以及開放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具體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
關公告為準。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日為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
2、回報 B 的封閉期及上市交易
回報B的封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對應日止。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則
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內,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
定的上市條件的前提下,回報B將申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屆滿,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則轉型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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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轉型后的基金份額將繼續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和金額
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 2 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 2 億元人民幣。
(八)基金份額初始面值、認購費用、贖回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回報 A 份額、回報 B 份額的初始面值均為人民幣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認購費用;在回報B的封閉期內,若回報A的份額持有人于回報A的開放
日贖回所持有的回報A的份額,不收取贖回費;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期屆滿后,本基
金轉型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贖回費用由基金贖回人承擔,贖回費率最高不超過5%。
(九)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額折算
在開放日,根據凈資產不變的原則,將回報A的基金份額折算為份額凈值等于1元的回
報A的份額若干;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屆滿日,根據凈資產不變的原則,將回報A、回報
B的基金份額折算為份額凈值等于1元的金鷹持久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份額若干。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共同
組成。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審議事項應分別由回報
A、回報 B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獨立進行表決。回報 A、回報 B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額在各自份額級別內擁有同等的投票權。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屆滿,本基金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自動轉
型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上市開放式基金(LOF)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享
有同等的投票權。
(二)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屆滿時轉型為上市開放式
基金(LOF)除外;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
外);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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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
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內,依據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提議
權、自行召集權、提案權、會議表決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權的單獨或合計
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類似表述均指“單獨
或合計持有回報 A、回報 B 各自的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或其類似表述。
(11)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變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項;
(12)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其他應由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或收費方式、調低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根據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經中國證監會的允許,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或代銷機構在法律法規規
定的范圍內調整有關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8)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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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并確定會議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
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
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
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
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
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
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四)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
方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日前 40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體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6)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達時間和地點;
(7)表決方式;
(8)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
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
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
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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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
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在法律
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在符合會議通知載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表決。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具體召開的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的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1)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1)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全部有效
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以上(含 50%,下同),(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內,指“有效的回報 A 和回報 B 各自的基金份額分別合計不少于
該級基金份額的 50%(含 50%)”;
2)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未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開會的時間(至少應在
25 個工作日后)和地點,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2)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 2 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家指定媒體
上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
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經通知拒不參加收取和統計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含 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11
內,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回報 A 和回報 B 各自的基金份額分別合計均不小于在權
益登記日該級基金總份額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表,同時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托
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注冊
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的條件,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表決的時間(至少
應在 25 個工作日后),且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的投資者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 其表決符合法律
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 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視為棄權表決, 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六)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以及會
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
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對于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
日前 30 日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與臨時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
間隔期。
(3)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臨時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
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
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
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4)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
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 6 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
修改,應當最遲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前 30 日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
延并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
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
證后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年內,指“出席大會的回報 A 和回報 B 各自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
的 50%以上(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
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
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
期第 2 日在公證機構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七)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審議事項應分別由回報 A、回報 B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獨立進
行表決,且回報 A、回報 B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在其對應的基金份額級別
內享有平等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內,指“參加大會的回報 A 和回報 B 各自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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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內,指“參加大會的回報 A 和回報 B 各自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更換基金管
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屆滿時轉型為
上市開放式基金(LOF)除外)、終止基金合同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決符合法
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
項表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舉 3 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及表決結果。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會議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會議
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
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
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
授權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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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監督計票的,不影響計
票效力及表決結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應當至少提前兩個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
集人邀請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擔任監督計票人員。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的公告時間、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
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
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執行。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決定。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家指定媒體和基金
管理人網站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
文、公證機關、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
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內的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內,不進行收益分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2、本基金轉型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 6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 2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
場外轉入或申購的基金份額,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的基金份
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
分紅;投資者在不同銷售機構的不同交易賬戶可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如投資者在不同銷售
15
機構選擇的分紅方式不同,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將以投資者最后一次選擇的分紅方式為準;若
基金份額持有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場內轉入、申購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分紅,投資者不能選擇其他的
分紅方式,具體收益分配程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的相關規定;
(4)分紅權益登記日申請申購的基金份額不享受當次分紅,分紅權益登記日申請贖回
的基金份額享受當次分紅;
(5)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
不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
于面值;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告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超過 15 個工作日。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3、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當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于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注冊登記機構可
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
執行。收益分配采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四、基金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管理費率為年費率 0.70%。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0.70%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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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
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至法定節假日、公休
日結束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托管費率為年費率 0.20%。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0.20%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
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至法定節假日、公休
日結束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支付。
(三)基金銷售服務費
基金銷售服務費用于支付銷售機構傭金、基金的營銷費用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費
等。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為年費率 0.35%。
本基金的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0.35%的年費率計提。基金銷售服務費
的計算方法如下:
H=E×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
劃款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
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至法定
節假日、公休日結束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支付。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投資風險的前提下,力爭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獲取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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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固定收益類證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含商業銀行依法發
行的次級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債(含分離交易可轉債)、資產支持證券、短期融資券、
回購、貨幣等固定收益類品種,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
國證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權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本基金對固定收益類品種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
凈值的 80%;對股票、權證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其中,
權證投資的比例范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 0~3%。至少于回報 A 的開放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屆滿日前 4 個工作日起至回報 A 的開放日(含)或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屆滿日(含)
止,以及本基金轉型為金鷹持久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并開放申購贖回之后,為
維持投資組合的流動性,持有現金和到期日不超過一年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在其他時段,本基金持有現金和到期日不超過一年的政府債券可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內,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
但可參與一級市場新股、新債的申購或增發,或持有因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
票所派發的權證以及因投資可分離債券而產生的權證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權證等資
產,本基金將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個交易日內賣出。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屆滿,本基金
可直接在二級市場買賣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
(三)投資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80%;對股票、權
證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至少于回報 A 的開放日、基金
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屆滿日前 4 個工作日起至回報 A 的開放日(含)或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屆滿日(含)止,以及本基金轉型為金鷹持久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并開放申
購贖回之后,為維持投資組合的流動性,持有現金和到期日不超過一年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
金資產凈值的 5%;在其他時段,本基金持有現金和到期日不超過一年的政府債券可低于基
金資產凈值的 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3、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的 10%,并按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4、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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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 10%;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6、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 4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
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1、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 5%;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 2%;
13、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關于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的約定;
14、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投資可不受上述規定限
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其他基金投資品種,投資比例將遵從法律法規或監
管機構的規定。
六、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果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
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19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
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價估值;
(2)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價格進行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證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價格進行估值;
(4)非公開發行的且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
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 1-2 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 1-2 小項規定的
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 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二)債券估值方法
1、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且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果估
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
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2、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且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
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
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
凈價估值;如果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
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3、首次發行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5、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
確定公允價值。
6、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7、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 1-6 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 1-6 小項規定的
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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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
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三)權證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權證,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按估值日
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
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
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首次發行未上市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
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
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4、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 1-3 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 1-3 小項規定的
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四)其他有價證券等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根據《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對基金合同的變更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自中國證監會核準之日起生效。
2、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變更后公布經修訂的基金合同,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
人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或收費方式、調低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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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7)經中國證監會的允許,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
定的范圍內調整有關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8)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關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而在 6 個月內沒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或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組織成立基金清算小
組,基金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
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
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
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組可
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時,由基金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財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制作清算報告;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7)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8)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9)公布基金清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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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
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內清算時的基金清算財產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內,如果本基金發生基金財產清算的情形,則依據基金
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
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將優先滿足回報 A 的本金及應計收益分配,如有剩余部分,則由
回報 B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2)本基金轉型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財產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屆滿,本基金轉型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后,如果發
生基金財產清算的情形,則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
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立后 2 日內應就清算小組的成立在指定媒體上公告;清算過程中的
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做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
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爭議的處理
對于因本基金合同產生或與本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
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
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
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除爭議所涉內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當由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繼續履行。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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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基金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和注冊登
記機構辦公場所查閱。基金合同條款及內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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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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