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從制度層面解決工傷保險新問題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將于2011年1月1日起實施,法制辦負責人表示,要從制度層面解決工傷保險新問題。
據新華社12月24日報道,溫家寶總理近日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法制辦負責人日前就此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工傷保險制度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都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解決、完善。
據介紹,《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規范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全國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由條例實施前的4575萬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億人,其中農民工6131萬人。
條例實施至2009年底,認定工傷420萬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1080萬人次,享受傷殘津貼和工亡撫恤待遇434萬人。條例實施至2010年9月,工傷保險基金累計收入1089億元,累計支出649億元,累計結余440億元。
法制辦負責人表示,為了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健全工傷保險制度,決定對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幾處修改: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調整了工傷認定范圍;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提高了部分工傷待遇標準;減少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項目、增加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等。
法制辦負責人說,決定對工傷認定范圍作了兩處調整: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將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都納入了工傷認定范圍,同時對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限定;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調整了不得認定工傷的范圍,刪除了職工因過失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增加了職工因吸毒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據介紹,條例這次修訂,對簡化程序問題進行了研究,作了3處修改:增加了工傷認定簡易程序,規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按照初次鑒定的時限執行;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規定發生工傷爭議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制辦負責人說,目前部分統籌地區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過低,最低地區為三四萬元,全國平均為10.24萬元,不僅難以保障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也影響了用人單位的參保積極性。為此,決定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數據計算,約為34萬元。
同時,為了避免工亡職工與傷殘職工待遇相差過大,根據工傷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決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的同時,也適當提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增加3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增加2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增加1個月的本人工資。
(雷東升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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