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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條款橫行已久緣何屢禁不止

鉅亨網新聞中心


作者:張曉松

在消費領域,常常遇到這類現象:一些經營者利用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例如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消費者,用來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等,因其行為太過霸道,被公眾稱為“霸王條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4日作出部署,針對“霸王條款”開展專項整治。

實際上,“霸王條款”橫行已久。早在10年前,中國消費者協會就對汽車行業存在的十大“霸王條款”進行了公開點評,并由此掀起全社會對這一違法行為的強烈聲討。2010年,工商總局頒布《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對“霸王條款”作出禁止性規定。近年來,各地也相繼出臺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并據此開展了專項治理。

但是,“霸王條款”至今橫行不止,并從最初的汽車等少數行業蔓延到電信、房地產、物業、保險、電力、金融、旅游、餐飲、航空等眾多領域。據各級消費者協會統計,“霸王條款”仍然是當前消費者投訴的“重災區”,且投訴量長期居高不下。


“霸王條款”人人喊打,卻為何橫行不止?

據工商總局副局長甘霖介紹,格式條款與一般的合同條款不同,突出的是條款的事先確定性、不可變更性以及承諾的無奈性。這使得消費者在與經營者訂立合同時,只能對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格式條款的內容“討價還價”。因此,在格式條款面前消費者天然就處于不平等地位,其合法權益極易受到侵害。

在當前我國誠信意識廣泛缺失的環境下,一些經營者只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不顧企業的品牌形象、社會信譽和長期發展潛力,不愿意承擔社會責任,一有機會就會利用信息不對稱、供求關系不平衡,以及格式條款自身的弊端等制訂“霸王條款”并將其強加給消費者。

面對“霸王條款”,消費者畢竟是弱者。由于維權意識、知識和能力的欠缺,往往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卻渾然不知,有的即使意識到被侵權,但面對經營者的強勢也只能無奈地接受現實。而在這一過程中,個別部門疏于監管、打擊不力或缺乏治本之策也造成了商家違法成本過低,而消費者求告無門。

值得關注的是,當前“霸王條款”的“重災區”大多集中在壟斷行業。中國消費者協會就曾在公開點評“霸王條款”時指出,在壟斷行業內,由于缺乏充分的市場競爭,消費者面對“霸王條款”根本沒有第二種選擇。而壟斷企業們也霸氣沖天,公然利用壟斷資源和壟斷地位,把“霸王條款”作為行業“潛規則”。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合同格式條款確有其便利性和經濟性,因而無論中外,均被廣泛用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交易領域。尤其在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商品或服務交易往往通過采用合同格式條款來實現。在現實中,不可能因噎廢食,徹底取消格式條款。

那么,如何遏制“霸王條款”?從治標上講,關鍵是要有關部門充分履行監管職責,依法采用行政干預手段,約束商家的經營行為,矯正格式條款不平等關系,平衡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于消費者,監管部門也應加強宣傳教育,樹立他們的維權意識,并為他們在遭受侵權后提供便捷、暢通、高效、有力的申訴渠道。

從根本上講,還是要大力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通過建立“黑名單”制度等,加大企業的違法成本。特別是要通過改革破除壟斷,用充分的市場競爭給消費者更多的選擇權。這樣,才能真正鏟除“霸王條款”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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