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元:公告強制贖回本公司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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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99/10/12
2.公司名稱: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強制贖回本公司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強制贖回本公司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內容如下:
本公司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截至99年9月30日止流通餘額51張
(即510萬元整),依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公司以債券面額贖回,
其債券收回通知書內容如下:
貴債權人鈞鑒:
一、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債券)
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起
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
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
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
日),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
流通在外之本債券。
二、依本公司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董事會決議訂定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為本
債券收回基準日,本公司已於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http://newmopsov.twse.com.tw/)公告前述債券收回相關事項,債券收回期間
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止。因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
凡持有本債券之債券持有人以帳簿劃撥方式至參加人(證券商)處辦理本債券之
收回手續者,最後申請收回日為九十九年十二月三日。債券持有人得於前述期間
內至參加人(原交易券商)處申請辦理債券收回手續,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
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通知時即生效力)。
本公司將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每張債券收回價格為新臺幣100,000元,
並統一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匯款或單掛號郵寄支票方式予各申請人。
三、若債券持有人未於前項受理收回期間申請辦理債券收回手續,本公司得於該
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流通在外之本債券,本債券亦將於九十九年
十二月七日起終止上櫃買賣。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地址:100-08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電話:(02)2181-1911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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