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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遠東酒店實業須予披露的交易出售物業

鉅亨網新聞中心


董事會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九日宣布,心輝(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與買方訂立臨時合同,據此,心輝暫定同意以購入價33,990,000 港元出售該物業。

該臨時合同為心輝出售物業位於九龍九龍塘畢架山峰一個單位之臨時協議。臨時合同須待買賣該物業之正式協議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一日或之前訂立後方可作實。根據臨時合同,買賣該物業須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或之前完成。

監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 章計算,出售事項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25%,根據上市規則第14 章,出售事項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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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九日宣布,心輝(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與買方就出售事項訂立臨時合同。臨時合同為心輝出售心輝所擁有之物業位於九龍九龍塘畢架山峰一個單位之臨時協議。臨時合同須待買賣該物業之正式協議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一日或之前訂立後方可作實。根據臨時合同,買賣該物業須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或之前完成。

臨時合同

日期:二零一零年十月九日

訂約方:(a) 賣方:心輝,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b) 買方:徐花珍

(c) 出售事項之銷售代理

標的物業:

該物業為位於九龍九龍塘畢架山峰第一座7 樓B 室之住宅物業,該住宅物業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七日由心輝收購。

截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該物業應占凈虧損(不計投資物業公平值調整增加7,200,000 港元)約為188,000 港元。截至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該物業應占凈溢利(扣除投資物業公平值減少11,700,000 港元前)約為293,000港元。該物業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賬面值及估值為32,000,000 港元。出售事項預期使本公司確認溢利1,990,000 港元(扣除開支前),即本物業之購入價(見下文) 扣除本物業於本集團之賬目內之賬面值。

購入價:

該物業之購入價為33,990,000 港元,乃由賣方與買方參考附近物業價格經公平磋商後厘定。

支付購入價之條款:

(a) 初步按金1,600,000 港元已於簽訂臨時合同時由買方支付;

(b) 1,799,000 港元(作為購入價之部份付款)須在出售事項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一日或之前簽訂正式買賣協議時由買方支付;

(c) 購入價之余額30,591,000 港元須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或之前,即在出售事項完成時由買方支付。

心輝已收取初步按金1,600,000 港元。

出售事項所有印花稅須由買方承擔,賣方在出售事項不能完成出售除外。

出售及購買:

買方與心輝須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一日或之前就買賣該物業訂立正式協議。倘心輝不能以臨時合同所載方式完成出售,心輝須即時賠償買方,退還初步按金連同等同於初步按金金額之款項,作?臨時合同應付之算定損害賠償加上印花稅。

倘買方不能以臨時合同所載方式完成購買,心輝將沒收已付之初步按金,且心輝可向其認?合適之任何其他人士出售該物業。買方屆時須負責支付臨時合同之印花稅。

傭金:

出售事項之物業代理有權向心輝收取339,900 港元作?傭金及向買方收取160,000港元作?傭金。

倘一方不能以臨時合同所載方式完成出售或購買,違約方須賠償銷售代理499,900 港元作?算定損害賠償。倘買方及心輝同意取消臨時合同而未得物業代理同意,彼等須各自負責支付物業代理出售事項之傭金。

進行出售事項之原因

監於近期香港物業市場活躍,董事認為出售事項為本集團出售該物業之良好機會,從而可套取現金為本集團提供營運資金。董事認為,出售事項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及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出售事項所得款項用途

估計出售事項所得款項凈額約為17,200,000 港元,擬用於為本集團提供營運資金。

一般資料

本集團之主要業務為經營酒店、物業租賃、證券投資及買賣及投資控股。

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就彼等所深知、盡悉及確信,買方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監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 章計算,出售事項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25%,根據上市規則第14 章,出售事項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以下詞匯具有下列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遠東酒店實業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注冊成立之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項」 指 由心輝出售該物業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心輝」 指 心輝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注冊成立之公司,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該物業」 指 九龍九龍塘畢架山峰第1 座7 樓B 室

「臨時合同」 指 心輝與買方就該物業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九日訂立之臨時買賣協議

「買方」 指 根據臨時合同之該物業買方,即徐花珍「股東」 指 本公司股東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 指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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