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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價監管新規即出 流通加價設定最高限

鉅亨網新聞中心

生產、流通、銷售“三管齊下”的藥價管理新規即將出臺,除了零售價格,藥品的出廠價和流通加價也都將成為政府監管的對象,相關部門還設定了藥品從出廠到零售之間的價格差額上限。

據每日經濟新聞6月9日報道,兩個月前,本報曾報道了《一控變三控 廣東藥價管理模式或成全國樣本》一文,而8日,記者獲悉,生產、流通、銷售“三管齊下”的藥價管理模式或許不久后就將在全國范圍內正式推廣。

一位知情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近日國家發改委正在向中國價格協會、中國化學制藥工業協會、中國中藥協會等七家協會征求對《藥品價格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反饋意見被要求在6月15日前上報。

生產、流通、銷售均有“率”可控


《征求意見稿》稱,藥品價格管理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形式。其中,列入國家基本醫保藥品目錄的藥品以及具有壟斷性生產、經營特征的藥品,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其他藥品實行市場調節價。

值得關注的是,除了零售價格,藥品的出廠價和流通加價也都將成為政府監管的對象。為此,《征求意見稿》制定了詳細的期間費用率、流通差價率、銷售利潤率,“三率”可根據情況進行調整。

首先,藥品生產環節的定價成本由生產企業的制造成本和期間費用構成,進口藥品可以根據進口到岸成本和口岸地費用核算。期間費用率按不含稅出廠價格的一定比例設定,該比例的最高標準按照藥品類別和創新程度分類,從30%到45%不等。

其次,藥品出廠(口岸)價格由生產(進口)環節的定價成本以及利潤和稅金構成。其中,銷售利潤率的上限分別為:化學藥品8%-18%、生物制品10%-20%、中成藥、天然藥及民族藥12%-23%。

此外,相關部門還設定了藥品從出廠到零售之間的價格差額上限,即流通差價率(額)標準。

“這次的變化很大。”在接受采訪時,上海海虹今辰藥業市場總監楊昌順表示,該征求意見稿的部分內容和廣東剛剛公布的“三控”模式很類似。

他分析,這意味著國家已經形成了“第三種藥品價格形成機制”。此前的兩種機制分別是,由國家定價,或者企業定價后報備政府,以及以各地招投標為主的價格形成機制。

不過,上述“三率”只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核算標準。生產經營中的實際“三率”,由生產經營單位自主確定。

鼓勵創新和“搶仿”

《征求意見稿》提出,部分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藥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對特定企業生產的藥品制定和調整價格,并標注生產企業名稱,有商品名的可同時標注商品名。

此類“享有特權”的藥品包括:專利保護藥品;專利保護藥品保護期結束后,自國內第一家企業生產的仿制藥品上市起五年內,前三家企業仿制的藥品;經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或者其認可的社會機構認定,質量標準顯著高于其他企業生產的相同劑型的同種藥品等。

按規定,對于專利保護藥品,以該企業的定價成本為基礎,參考國內外市場價格,制定政府指導價。對專利藥品和按照專利藥品對待的藥品,以3年為周期進行調整,下調幅度一般不低于6%。保護期結束后,下調幅度一般不低于15%。

此外,在第一個仿制藥品上市5年內,前三個仿制藥品的政府指導價,以被仿制藥品政府指導價為基礎,依次遞減10%。“這等于賦予前三個仿制藥品獲得相對高價的權利。”楊昌順認為,國家此舉意在鼓勵創新、鼓勵“搶仿”,避免出現目前仿制藥品批文“泛濫”的現象。

不過,中國社科院經濟所研究員朱恒鵬認為,政府很難得到真實的出廠價和流通差價。因為藥品、藥廠、流通企業數量龐大以至于很難監管,尤其是企業自行報送的成本價格,很可能只是虛開的高價。

(王彥彥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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