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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達科技:補充公告本公司收到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郭洪斌、張欽賢、邱翰偉等三人。

被告: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99年度重訴字第37號。

2.事實發生日:99/06/0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郭洪斌、張欽賢、邱翰偉等三人提起民事訴訟,原告主張本公司應給付

本公司股票共184,000股與原告等,如不能給付時,應給付新台幣共8,147,440元整。

4.處理過程:本公司委任律師依法處理相關後續訴訟事宜。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依訴訟結果。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依法處理相關後續訴訟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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