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達科技:補充公告本公司收到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郭洪斌、張欽賢、邱翰偉等三人。
被告: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99年度重訴字第37號。
2.事實發生日:99/06/0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郭洪斌、張欽賢、邱翰偉等三人提起民事訴訟,原告主張本公司應給付
本公司股票共184,000股與原告等,如不能給付時,應給付新台幣共8,147,440元整。
4.處理過程:本公司委任律師依法處理相關後續訴訟事宜。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依訴訟結果。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依法處理相關後續訴訟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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