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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花與秋實公司、勞服公司房屋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一案三審敗訴。法院判決公司支付秋實公司駐疆辦事處樓房轉讓款972萬元,并支付秋實公司駐疆辦事處逾期付款利息損失142.19萬元,勞服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啤酒花(600090)3月10日發布公告稱,2010年3月4日,公司收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08)新民再終字第34 號令民事判決書。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 年修訂)有關重大事項披露的規定,現將本次重大訴訟情況公告如下: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秋實國際集團(泰國)有限公司駐新疆辦事處(下稱秋實公司),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物價局勞動服務公司(以下稱勞服公司)
秋實公司訴公司、勞服公司房屋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一案,2005年7月5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4)烏中民三初字第16 號判決,駁回秋實公司的訴訟請求。秋實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院于2006年4月作出(2005)新民三終字第3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秋實公司仍不服,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于2007年9月26日作出(2006)新民監字第5號裁定,再審本案。并于2010年1月21日出作(2008)新民再終字第34號判決如下:一、撤銷本院(2005)新民三終字第30號民事判決及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烏中民三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二、公司支付秋實公司駐疆辦事處樓房轉讓款9,720,000元;三、公司支付秋實公司駐疆辦事處逾期付款利息損失1,421,921.47元;四、勞服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秋實公司起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稱,1994年7月,秋實公司與三利工貿公司經協商達成聯合建設綜合樓--酒花大廈(地上20 層、地下2層,面積14,473平方米)的協議,對綜合樓的審批、立項、投資、建設、分配等進行了約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后來在原設計基礎上又加蓋4 層,要求本公司支付加蓋四層的轉讓價款972萬元。事實上,在1997年1月15日,秋實公司與新疆輕工股份有限公司(系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簽訂轉讓協議書,將綜合樓的地下2層、地上20層轉讓給公司,因建設酒花大廈所有資金均是由公司出資,簽訂轉讓協議僅是向公司交付資產權利的行為。對于加蓋的4層即第21層-24層是包含在轉讓全部資產范圍內的,秋實公司依據其提供的所謂1998年4月22日簽訂的“補充協議”,要求公司支付酒花大廈第21層-24層轉讓價款972萬元人民幣,但公司從未與秋實公司簽訂其提供的所謂“補充協議”,根本不存在支付轉讓價款的問題。且雙方1997年1月15日簽訂的綜合樓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是對酒花大廈24層全部資產的轉讓,87份付款憑證證明全部轉讓款項已付清。公司認為秋實公司出具的“補充協議”是虛假的,不真實的,存在瑕疵不應采信。
本案歷經8年,一、二審均判決秋實公司敗訴,本次再次判決結果使公司感到震驚。現公司正研究提起申訴事宜,并將密切關注該事項的進展情況,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依法采取相應措施,維護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關于本次重大訴訟事項,公司財務部門正在積極組織測算,目前尚未能對公司業績造成的影響做出結論性評價。公司將根據訴訟后續進展情況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陳曉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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