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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本案當事人:聲請人:東森得易購(股)公司,相對人:本公司及森森百貨(股)公司
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裁全字第20號假處分裁定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執行
處北院隆99司執全荒字第27號證明書。
2.事實發生日:99/01/1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東森得易購(股)公司(以下稱得易購)係以東森國際及
森森百貨斷然斷訊蓋台,侵害消費者權益,違反有線電視法第26條已遭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裁處外,亦使以電視購物為主業之得易購喪失數百萬收視戶為由而取得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之假處分,命得易購於提出新台幣參仟萬元擔保後,於本案訴
訟判決確定前,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不得以任何方式於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等
28家系統台所營之頻道為任何足以妨害得易購訊號播送之行為。
4.處理過程:全省28家系統台係在諸多不得已之原因下於99年1月1日播出森森百貨
之「u-life」電視購物節目,而此一行為並非得易購所指控之「蓋台」,該等系統台
已因未及時申請變更廣告頻道變更內容而受罰,而ncc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已於99年1月
12日審核通過共33家(包括前開28家)系統台可變更播出「u-life」,更足證所謂
「蓋台」之說純係得易購故意扭曲事實,並據以誤導法院匆促於二日內未經開庭就
裁定假處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件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及森森百貨將立即針對此假處分提出抗告,相信司法很快
會釐清事實,並將依法追訴得易購賠償本公司及森森百貨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害。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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