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募集與交付99年度第1期有擔保普通(無實體)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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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一、本公司第605次董事會會議及第69次常務董事會會議決議。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4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15104號函申報生效。
三、公司法第252條之規定。
四、證券交易法第34條之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司名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債總額及債券票面金額:本公司債發行總額為新臺幣179億元整,分為甲類、乙類、丙類及丁類4種。甲類3年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44億元整,乙類5年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30億元整,丙類7年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45億元整,丁類10年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60億元整。面額均為新臺幣100萬元。
三、公司債之利率及付息方式:
1.甲類:年利率1.08%,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
2.乙類:年利率1.38%,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
3.丙類:年利率1.75%,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
4.丁類:年利率1.85%,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
各券以每百萬元為單位付息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甲類3年期為到期一次還本;乙類5年期為自發行日起屆滿第4、5年各還本二分之一;丙類7年期為到期一次還本;丁類10年期為到期一次還本。
五、償還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法:公司債各期應償付之本金及應付之利息將由各年度營運資金或金融機構借款支應,並由本公司按年列入年度預算按期償付。
六、公司債募得債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配合政府經建計畫,吸收民間資金擴充電力設備。
七、前已募集未償還公司債金額:截至99年3月22日止尚未償還之公司債計新臺幣3,129億8,000萬元。
八、公司債發行之價格:按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九、公司股份總數與已發行股份總額及金額:98年12月底股份總額為400億股,每股10元,已發行330億股,計新臺幣3,300億元,股款金額已收足並奉准登記。
十、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98年12月底):新臺幣4,379億3,646萬5,465元整。
十一、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名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代收款項之機構名稱及地址:台灣銀行公館分行(台北市羅斯福路4段120號)。
十三、承銷或代銷機構名稱:無。
十四、擔保種類:銀行保證。
十五、保證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按發行總額179億分之169億及179億分之10億比例保證。
十六、簽證機構:無。
十七、募集及交付期間:於99年4月21日、99年4月22日及99年4月23日募集,款券並於各發行日當日交付。
十八、發行日:甲類及乙類為99年4月21日、丙類為99年4月23日及丁類為99年4月22日。
十九、本公司並無公司債或其他債務之違約及遲延支付本息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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