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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兩任副總裁"掛帥" 深圳旅游集團疑遭惡意收購

鉅亨網新聞中心


老牌的“全國百強旅行社”深圳市旅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旅游集團)面臨一場股權爭奪戰。

昨日(9月13日),深圳旅游集團董事長袁雪萍向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證實,深圳旅游集團正面臨“敵意收購”。她表示,“直到現在連收購方到底是誰都不知道,按他們的報價,收購得花5億~6億元。不過,我們會考慮用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

此前,有人在網絡發帖稱,部分股東出售股份的根本原因是,“不滿袁雪萍和老公張京生開夫妻店”。據南方網報道,袁雪萍對此予以否認,目前政府相關部門已介入調解和調查。

袁雪萍:對收購毫不知情


深圳旅游集團成立于1979年,前身是深圳市旅游(集團)公司,被國家旅游局評為 “全國百強社”。深圳旅游集團旗下擁有深圳市野生動物園、深圳市西麗湖度假村、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深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全資、控股及合作企業18家。

從9月3日開始,深圳旅游集團原副總裁余本仁、現任副總裁潘世明、發展部長曹繪嶷等人開始與企業部分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同時提出更換法定代表人、改選公司管理層等要求。據了解,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的股東收到每股2元的轉讓款,轉讓協議約定最終價格為每股5.5元。已簽訂協議的股東、董事將自己的投票權委托給受讓方。

“集團事先沒有收到收購方的任何信息。”袁雪萍在一封《致深旅集團全體股東的公開信》中寫道。

記者昨日致電袁雪萍,袁雪萍稱,“如果是一個誠信的企業,不會采取這樣的手段。他們是用非正常手段收買了一些人,可能與我們內部某些人形成了利益共同體。我們會考慮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

深圳旅游集團在2007年完成股改后即向員工出售股份,當時的價格是每股1元。深圳旅游集團某高管告訴記者,“集團內部關于股權的事情一直有很多傳言,開始的時候有說價格是1.2元、1.5元、1.8元的,當收購方開出每股5.5元的價格時,員工覺得利潤很高,于是紛紛變現。”

內部人士:雙方斗爭激烈

袁雪萍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起這場收購的是余本仁、潘世明、王強等人。“但背后收購方的背景和支付能力,我至今不知道。”

公開資料顯示,余本仁曾任深圳旅游集團副總經理、副總裁,并于今年5月離開集團;潘世明曾任深圳萊英達集團財務部副部長、董事會秘書、產權及發展部部長。不過,記者未能查到關于王強的公開信息。

深圳旅游集團內部人士表示,“現在雙方對抗非常激烈。”

9月9日,袁雪萍發表通知,將于9月24日召開臨時董事會,討論董事所提議的相關議題。緊接著在9月13日,余本仁、潘世明、曹繪嶷等11位股東宣布:將于9月29日召集深圳市深之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該臨時股東會將提案:“免去深之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袁雪萍、郭傳明原董事職務,選舉王強、李翔為公司新任董事;免去袁雪萍的法定代表人職務,由新任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新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

深之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由深圳旅游集團的中、高管集資成立。深圳旅游集團某高管表示,目前除袁雪萍、張京生夫婦以外,其余股東均已轉讓股權。收購方現在已控制深之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72%左右的股權,控制深圳旅游集團90%以上的股權。但袁雪萍稱此說法不實,因為自己持有深圳旅游集團17%的股份。

在采訪中,有深圳旅游集團員工表示,對袁雪萍領導集團從虧損走到穩定發展,十分感念。據了解,在深圳旅游集團改制以前,集團曾嚴重虧損。現在集團已走向穩定發展,今年預計每股還可以分到較高的紅利。

另一位深圳旅游集團員工表示,對于收購感到非常突然。“最初各分公司在組織股東會議時,我們都以為收購是集團的意思。直到袁總發布了公開信后,我們才知道原來是敵意收購。”

但深圳旅游集團高層透露,內部也有些員工對集團現在的管理方式不滿意,認為企業前景不明朗,而選擇變賣股票。記者也發現,有人在網絡發帖稱,出售股份根本的原因是,“不滿袁雪萍和老公張京生開夫妻店”。

員工:擔心權益得不到保障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此次股權收購事件,已嚴重影響深圳旅游集團的正常經營。部分中高管人員開始不到崗,造成企業經營秩序不正常。

袁雪萍對企業非常擔憂:“一家老企業通過改制,發展到現在非常不容易。如果按收購方每股5.5元的報價,收購得花5億~6億元,我不知道他們的錢從哪里來,以后2000多員工要吃飯啊。”

雖然轉讓協議約定最終價格為每股5.5元,但簽訂協議時原股東只得到了每股2元的轉讓款。由于收購方單方持有轉讓協議,部分已出售股份的深圳旅游集團員工開始擔心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一位已出售自己股份的深圳旅游集團員工在論壇上稱:“現在自己最關心剩余款何時到手,最擔心股權、錢財兩空。”

深圳旅游集團內部人士向記者透露:“幾個集團的副總之前私下已同意轉讓,而且已收到了前期款項,但后來又改變了主意。”

9月8日,深圳旅游集團財務總監郭傳明以委托人身份發表公開聲明:“撤銷委托人對相關股東代表或董事的授權,并由委托人自行出席相關股東會或董事會,并行使表決權”。理由是受讓方至今未能將有關協議文本簽字并返還給委托人,因此,委托人不能確認受讓方是否在協議文本上簽字,不能確認上述相關股份或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郭傳明的代表律師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律師鄔文輝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正常的商業交易應該給雙方提交合同原件,這是最基本的誠信原則。如果轉讓方沒有合同原件,則會承擔一定的商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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