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德:公告本公司與亞亞科技(股)公司專利侵權訴訟案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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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亞亞科技(股)公司及陳義謙
法院名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處分機關:無
相關文書案號:95年重智字第7號
2.事實發生日:99/09/1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製造、銷售之HLA-075、AHE3610、AHC-3600、HP-710孔位檢查機
侵害本公司發明第149242號「可偵測印刷電路板上之鑽孔精密度的裝置及其方法」及發
明第157122號「印刷電路板鑽孔精度分析方法」專利權,本公司委請律師向新竹地院提
起訴訟,請求侵害專利權之損害賠償。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民國95年9月向新竹地方法院起訴,新竹地方法院判決被告亞亞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及負責人陳義謙應連帶賠償本公司新台幣2,500萬元,及自民國95年9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義
謙連帶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義謙可提上訴,
如未上訴,本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可向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陳義謙請求給付判
決金額2500萬元、利息及訴訟費用。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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