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信托制度 助推公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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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兩年前的“5·12汶川”到今年的“青海玉樹”地震,賑災援助的關愛紛至沓來,社會各界的慷慨解囊源源不斷。信托公司紛紛推出別具特色、帶有公益性質的信托業務。從北京國投的“同心慈善1號新股申購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到中信信托的“中信開行愛心信托”,這些信托計劃的拓展和創新,無論是對災后重建、扶貧幫困、救濟弱勢群體,還是對信托公司業務創新,都有積極作用。利用信托制度發展公益事業,能促進社會公益、慈善事業向著更加規范、更為有效、更具規模的方向發展。
而面對類公益性質的信托計劃不斷推出,國家政策及有關部門也積極支持信托制度的參與。本文將從國外公益信托、國外個人信托在公益上的運用、中國公益信托的現狀、發展我國公益信托之路、以及當前我國公益信托存在的問題等方面,來探討運用信托制度推動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之路。
起源
國外公益信托發展演變
【英國】
公益信托最早發源于英國中世紀,虔誠的基督教與天主教徒將個人財產捐贈給教會以救濟貧困之用,隨著數量逐漸增加,個人捐贈已從單純的信仰活動,擴展至教育、醫療、農業生產等世俗公益活動。
到了16世紀,亨利八世恢復禁止法人享土地所有權規定,并禁止以宗教為名、設定期間超過20年的信托,造成以教會為主體的公益形態式微,由此促成了以救貧為目的的公益事業興起。
19世紀,英國政府設立公益委員會,作為公益信托的監督、檢查與輔導機關。二次大戰后,公益信托法制與營運委員會成立,1960年通過《公益法》,之后歷經多次修正,對于公益活動的主體(包含公益法人與公益信托)、主管機關權限的強化、確立登記制度與免費財產管理機制等都有詳盡規定。英國的公益信托制度經過幾百年曲折發展,如今已經形成了一個十分成熟而又完備的運作體系。
當前,英國的公益信托事業在現代社會中十分活躍,可以說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公益信托的影響。英國于2005年初便擁有超過20萬家注冊的慈善組織,僅2009年注冊的慈善機構已超過7000家。據英國公益委員會報告顯示,英國注冊的公益機構,總資產超過了1700億英鎊,年總收益超過530億英鎊。另外,在英國有超過800萬的雇員是職業養老金項目的成員。
【美國】
美國在獨立革命之前,完全繼受了英國的公益信托制度。獨立戰爭之后,美國開始對英國法制進行抵制,公益信托制度也受到波及。但由于當時美國各州急需公益資源,美國法院隨后在一些判例中逐漸確認了公益信托的效力。
時至今日,美國各州均已承認公益信托的有效性。此外,美國有相當多的州均制定了信托法典,而且美國國會也頒布了關于信托的一些單行成文法規。如1939年的《信托合同法》、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這兩部法律一直沿用至今。
二戰以后,美國的公益信托事業飛速發展。美國的公益信托業多以成立基金會的形式開展活動,如:著名的卡耐基基金會、福特基金會、洛克菲勒基金會等。據統計,1946年共有505家基金會,而到2000年時,美國共有基金會56600多家,總資產達到4860億美元,占美國當年GDP的6%。
作為公益信托運營的主要模式,美國現代基金會涉及的領域,包括教育、科技、農業、醫療、衛生、宗教、藝術、文化、環境保護、貧富差距、種族平等等問題。
利用公益信托發展公益事業是美國的重要舉措,公益信托的設立十分方便,無須注冊登記。美國民眾的捐贈意識強烈,據稅務局統計,平均家庭年捐贈額高達1000多美元。社區基金會是美國最早利用信托制度、結合民間力量從事地方公益事務的基金會,也是當今美國慈善事業中發展較快的機構,目前數目約有600多個,資產總額達230億美元。
美國富豪的捐贈更是別具匠心,有的成立私人基金會,其規模及專業程度甚至超過社區基金會機構,成為一項注目的巨無霸公益事業。著名的微軟總裁比爾·蓋茨成立了以自己和妻子的名字命名的“比爾及瑪琳達·蓋茲基金會”。
【日本】
日本公益信托,約從1922年(大正11年)信托法成立時即有規定,第六十六條第一項:“以祭祀、宗教、慈善、學術、技藝或其他公益目的之信托,謂之公益信托。公益信托之設立方式,包括依據信托合同、遺囑與宣言信托,且須以書面方式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對于日本公益信托的意義與范圍作初步界定。
在日本,受托人以信托銀行居多。日本對公益信托的稅法規范,對個人與法人采取不同等辦法,且稅法上的優惠措施僅適用于金錢捐贈,其他如物質財產或不動產捐贈尚未被納入此優惠范圍。委托人為個人時,可享有免征捐贈部分之所得稅、遺產稅,若委托人為法人時,其捐贈金額可列入費用認列額度中。
近年來,日本各大公司廣設各種公益信托,其中以獎學金之給予、鼓勵學術研究、自然及都市環境之整備與國際交流為最主要目的,其中以獎學金及鼓勵學術研究占大宗。同時,利用公益信托從事增進社會發展、改善社區環境目的之案例日增。根據信托協會總計,至2002年(平成14年)公益信托受托案件有572件,就案件與受托財產之數額來看,以獎學金支給、自然科學研究助成及都市環境的整備、保全等為最主要目的。
【個人信托運用于公益】
美國信托業是從英國傳入的,開始主要由個人承辦執行遺囑及管理財產等事務。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個人承辦的民事信托已不能適應社會及經濟活動等日益發展的要求,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信托公司和銀行信托部大量出現,為現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礎。因此,美國是個人信托業務最發達的國家。
美國的家庭及個人財產規劃,從理財、節稅到整體財產分配及繼承,多由專業財稅顧問結合會計師及律師共同規劃,并將保險放入規劃的一環。如美國的遺產稅最高為55%(即2001年稅率),稅法規定每人一生的贈予或繼承免稅額總計為67.5萬美元,2009年提升至350萬美元。而個人信托的設立,就成為美國人的遺產規劃中不可欠缺的重要一環,其中又以生前信托為主。
目前,美國家庭及個人財產委托信托業務的比例近80%,美國知名家族,如肯尼迪家族、洛克斐勒家族的資產早已使用信托方式,使得家族資產得已永續及傳承。
據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2005年信托報告,截至2005年年底,信托機構持有個人及機構客戶的信托資產超過20兆美元。而商業銀行和存款機構持有托管和代管資產37兆美元,非存款公司持有托管和代管資產31兆美元。在2005年,銀行、存款機構、和信托公司受托賬戶1500萬,低于2004年的2000萬。信托機構履行受托資產投資分配4.9兆美元,約27%。
延伸閱讀
美國個人公益信托的設立可分為公益余額信托和公益利現信托。
公益余額信托運作方式為:委托人設立不可撤銷信托,將財產交付公益法人,并由該公益法人作為受托人,對財產進行管理處分。公益法人按信托文件約定,把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部分收益支付給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而在委托人死亡或者信托期限屆滿后,剩余信托財產就捐贈給了公益法人。
另一種公益利現信托為:委托人設立信托合同或遺囑將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在委托人生前或信托期內運作產生的收益捐獻給公益法人或機構,委托人死亡或者信托期限屆滿后,本金返回指定受益人或委托人本人。
現 狀
公益信托“叫好不叫座”
我國公益事業發展起步較晚,與發達國家相比較為落后。一方面,慈善機構數量少、募捐能力薄弱、社會公信力低、基金管理與市場脫軌、與企業財團較難達成共識;另一方面,公益信托在信托業上的發展,僅僅處于起步階段,信托制度還沒有在公益事業上起到應有的增值、保值、傳財、風險隔離等重要功能。
目前,我國慈善公益機構約100多家,中華慈善總會分會258所,相比英國的20萬家注冊慈善機構,差距懸殊。數據顯示,美國每年的慈善公益捐贈額高達6700多億美元,占到國民GDP的9%,而我國今年發布的《2009中國慈善捐贈發展藍皮書》顯示,中國2009年社會捐贈額超過400億元,僅占同年全國GDP的0.1%。
在近年來中國慈善家排行榜上,還有很多國內著名富人的名字沒有顯現。根據2010年中國慈善排行榜統計,上榜慈善家133位,合計捐贈34.38億元,上榜慈善企業448家,合計捐贈52.95億元。相對于中國30余萬千萬富翁來說,34.38億元這一數字僅約占千萬富翁總資產的千分之一,此數據充分揭示了中國多數企業家們,或對于慈善事業尚未達成共識、或公益意識不足、或是我國公益捐贈的渠道和平臺先天不足等。
另一方面,信托制度在各類基金會的實際運作中已初具雛形,盡管尚未形成主要的運作形式,但已呈不斷深化、拓展之勢。
我國已存在不少的公益基金,例如,教育基金,青少年發展基金,扶貧、助殘獎學金,甚至勞保醫療基金等多種專項公益基金。其中,最具名人效應的楊瀾“陽光文化基金會”,就是巧妙地利用信托制度結合慈善事業,促進文化交流、環保和教育方面發展的一個典范,但其運用信托制度發展公益事業之事宜也鮮為人知。
與此同時,公益信托在信托業界仍呈“叫好不叫座”的局面,在各類慈善活動中所發揮的作用,還僅僅處于探索創新的階段。
不少信托公司紛紛嘗試“類公益”信托產品,然而,就目前而言,公益性質和“類公益”性質的信托計劃,其在國內仍屈指可數。而得到公益信托審批及設置監察人的信托計劃,則更是鳳毛麟角。
問 題
公益信托制度待完善
相比信托制度在發達國家公益事業中的廣泛運用,我國慈善業的體系制度及公益信托法律法規制度,都有待于進一步的完善和提高。
慈善事業制度落后
助人為樂、樂善好施、扶貧濟弱本是中國人的文化傳統,中國在慈善意識上本不匱乏。但是現代慈善事業的體制發展遠遠落后于經濟建設的步伐。
民政部副部長竇玉沛曾分析了當前慈善公益事業面臨的挑戰和問題,他認為:法律法規政策措施與慈善事業的發展不完全適應。他說,現在還沒有慈善事業的主體法律;沒有落實慈善捐贈的優惠政策;沒有建立完整的志愿者服務體系等。
陽光文化基金會主席楊瀾也認為:“中國現在最迫切的是需要建立一個更加完善的慈善制度”,她委婉地表示,如果政策對慈善機構的稅收制度予以優惠,則會鼓勵更多的企業家、慈善家、慈善機構、社會力量等參與“游戲規則”。
因此,現階段中國并不缺乏投身于慈善事業的相關人士,也不是沒有籌集一定規模慈善基金的能力,當前中國既缺少鼓勵慈善事業發展、保障慈善資金用途、誠善有信的慈善機構,更為缺乏的是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所需要的完備的相關制度和機制。
公益信托制度缺失
信托體制,尤其是公益信托的法律法規體制的完善,制度和機制的配套,是當前信托業務發展的一項首當其沖的改革任務。
發達國家的公益信托或公益性的私人基金會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對于企業和個人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避稅功能,特別是面對高達45%的遺產稅,公益捐贈就成了公民的不假思索的捐贈目的。
而我國尚無遺產稅,也沒有對公益信托提供稅收優惠政策。相反,中國信托業務稅收制度中,甚至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特別是在不動產的信托設立轉讓過程中。
同時,公益信托法的原則及規定,尚缺乏明確性和可操作性。比如,相關法規尚無明確規定:哪些是有權批準信托成立的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等,這一法規的缺失,致使公益信托的設立無從談起。
此外,由于公益信托的受益人通常是指某一類受益人,沒有明確的受益對象,因此《信托法》規定,公益信托應當設置信托監察人。信托監察人由信托文件規定。信托文件未規定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指定。但是《信托法》或其他法規并未明確規定:信托監察人的選任方式和相關的權利義務、及未履行監察職責時的責任認定等問題。
互動機制有待提高
目前,我國眾多慈善公益機構設立的基金或基金會,對于信托制度還尚未建立起廣泛深入的互動合作關系。
雖然在不少基金會內部設有公益基金的嘗試,但基金會在公益信托的功能認識及普及運用方面,還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
在我國,傳統的基金會模式弊病諸多,諸如“缺乏規范的機制、專業的人才和強有力的監督體系”等等。如果引進市場化的金融資產管理機制——公益信托,既能彌補基金會在資產保值增值方面的薄弱環節,又能發揮信托機制在資產管理運用上的靈活性、多樣性及其資產隔離的安全性。從而實現基金會和公益信托在公益性基金財產管理方面雙軌并行的機制,推進公益事業的更快發展。
探 析
發展時機日趨成熟
在公益事業的發展道路上,由我國信托制度拓展、創新,從而推動社會公益事業快速發展的時代已經日趨成熟。
從市場需求來看,隨著高收入群體不斷擴大,熱心于公益事業的群體逐步形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國民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與此同時,財富結構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個人擁有的財富總量不斷增加。據統計,2008年,中國可投資資產在1000萬元以上的高凈值人群已達30余萬人,人均持有可投資資產約2900萬元,共計持有可投資資產高達8.8萬億元之巨。(見圖1)
從政治宏觀調控打造和諧社會來看,信托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公益事業轉型更正規、更有效、更具規模的專業管理。雖然,2004年國務院第400號令正式頒布開始實施《基金會管理條例》,條例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促進推動了社會救助、教育、醫療衛生、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的蓬勃發展。但是,各類基金會在公益性資產保值增值的專業能力極為有限。同時,《條例》還明確規定基金會是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
2006年,中國銀監會下發《關于鼓勵信托公司開展公益信托業務支持災后重建工作的通知》。從而,為信托制度推動公益事業的創新和發展奠定了法規基礎。
制度應靈活多樣
如何利用信托制度創新來發展公益事業,需研究信托制度的本源特點及發揮其功能優勢。
個人信托是委托人(指自然人)為了財產規劃之目的,將其財產權移轉予受托人,使受托人依信托契約闡明的宗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的一種資產管理行為。(見圖2)
首先,個人信托的目的設立靈活,可以適應委托人的不同要求。如,婚姻家庭信托、子女教育信托、遺囑信托等。
而以公益為目的的信托,則可為其公益組織或機構提供金融監管服務,且充分發揮其增值保值的金融杠桿作用,在信托期限屆滿時,將資產歸還相關公益部門,實現其靈活的資產受托、管理功能。
其次,個人信托的財產管理方式多樣。個人信托可通過個人信托契約的規定,實現多樣化的財產管理與使用。如,可通過對受托人權利的約定,而設立自由裁量信托與非自由裁量信托;通過限制委托人對信托財產的權利,而設立可撤銷信托與不可撤銷信托等。這種形式上的多樣性,既可以使信托設立更為靈活完善,避免信托執行過程中的各種風險,保證信托財產的安全;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諸如稅收籌劃等特殊信托目的。
相對于《基金會稽核暫行規定》不得“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如直接投資、經商辦廠、借貸資金等”資金管理的局限性相比,信托投資作為特別的金融工具和金融產品,在為公益性信托業務的創新和發展同時,也為公益性基金會帶來了良好的發展機遇。
信托財產獨立性
再次,信托具有財產及受托人隔離的獨立性。信托一旦設立,信托財產隔離于委托人及受托人,而獨立進行資產管理運作:
第一,信托財產不得作為委托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時除外);
第二,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獨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和其他信托財產。
目前,惟一實現資產隔離機制的信托制度,在依法設立后即可免于委托人、受托人的債務糾紛,成為一種安全的財產管理制度。同時,對于具有公益目的之公益信托來說,這一獨立性能確保信托財產對于受托人的管理處分權能,同時又能保障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獨特的理財方式
另外,信托不僅在投資領域,即財產增值領域能夠發揮重要的作用;作為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其優勢更多體現在通過權益的重構,實現委托人更為個性化的目的要求,即財產的保值管理。如財產保護與分配、遺產管理等。信托的功能優勢在于:其以個人/家庭為中心,憑借以上的諸多特點,已成為為高端客戶量體裁衣的一種獨特的個人理財方式。
當然,信托在實現財富管理方面具備了獨特的功能優勢:其財產獨立性及私密性;專業管理經營,保值增值;延續經營,實現特定目的;財富規劃,執行遺囑,避免財產分散或被不當耗費;監護子女,照顧遺族;合法節稅等等,均是其他財富管理方式之所不及。
由此推演,如果運用國外公益信托模式,加之與我國的信托機制相結合,相信定能對基金會的公益事業管理進行復制。如,通過信托公司的受托文件,將信托財產所產生的收益予以慈善捐贈;或在委托人死亡或者信托期限屆滿后,剩余信托財產捐贈給了公益法人、或所選定的慈善機構,這樣,即已達到利用信托功能實現公益之目的。
若是如此,我國慈善事業將不但會在更高的層面迅速推廣,更能傳播慈善文化,提供慈善意識,實現貧富交融,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結 論
美國大慈善家巴菲特號召全美上億萬富翁捐贈出個人一半以上的財富之際,其理念是讓富人為公益事業樹立一個榜樣。無獨有偶,中國民政部救災救濟司前司長王振耀,同樣發出了“全國億萬富豪每年捐百萬”的公益行動號召。
而信托機制在參與公益事務,為社會資源與慈善事業之間架橋鋪路,為基金會資產管理服務、以及擴大富人階層慈善意識等方面,都將能起到不可忽視的積極作用。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社會財富快速積累之際,抓緊建立和完善慈善制度和機制,特別是建立和健全公益信托相關的法制法規,將為公益信托在參與公益事業,尤其在扶貧救災、振興意識與文化、以及環保等方面,將會起到更大的現實意義。
作者簡介:李廷芳,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后、安信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張洲 ,美國堪薩斯大學MBA,安信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研發部經理;呂楠,碩士,安信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總經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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