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強鑫:公告本公司接獲台南市政府環保局來函,因本公司纜線事業部違反水汙染防制法案件,依法裁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且該事業部於文到翌日起停工,本公司已於本日發函說明並請准許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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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6款
1.事實發生日:104/10/27
2.發生緣由:
(1)台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4年8月4日派員稽查,本公司纜線事業部從事銅線材伸
線加工作業,未領有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即逕行由廠內地下貯存槽以塑
膠管排放廢(污)水至廠區內與水溝並排入廠外地面水體。
(2)本公司104年10月27日接獲台南市政府環保局來函,因纜線事業部違反水汙染防治
法裁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並令文到翌日起全部停工。
3.處理過程:
(1)本公司銅線材伸線加工作業,其製程水係經RO系統所製造的淨水,為內部製程循環
用水,是製程所必要之過程。
(2)104年8月4日環保局到廠稽查時,因當天製程RO系統中循環馬達異常故障,造成儲
水池過滿溢流出去,非屬排放廢(污)水,並經正修科技大學檢驗水質合乎標準,且得
知當下立刻將溢流口封閉,立即維修故障之循環馬達,即刻改善停止溢流行為。
4.預計可能損失:纜線事業部目前為排休階段,停工並無造成重大損失。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於104年10月27日發文台南市政府環保局,就裁處
內容進行說明,並請其准許復工。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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