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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浙江省工商局發起主推的“豐田召回補償”案暫時畫上了句號。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圍繞召回補償問題的所有爭議都煙消云散。記者認為,從全國角度厘清事件的法律和行政監管依據,讓不同地域消費者在遇到類似情況時,權益都能夠依法受到保護更為重要。
浙江工商手中威力最強大的武器是將汽車納入“三包”的地方法規。然而,從我國相關法規的制定情況看,“三包”法規適用的保護范圍與召回法規適用的保護范圍是否重合呢?目前看,這在國內還存在爭議。早在2004年,質檢總局等四部門推出《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時,專家就闡述過該法規與《汽車三包規定》的不同。
當時,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專家指出,《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是糾正和消除產品在設計、制造、銷售等環節上產生的缺陷,消除缺陷產品對公共安全產生的威脅,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的行政管理制度。而《汽車三包規定》是解決由于隨機因素導致的偶然性缺陷產品的法律責任。偶然性缺陷,一般不會造成大面積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郭禾當時告訴記者,按照西方的劃分,《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由于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帶有公法性質;而《汽車三包規定》則帶有私法性質。
從召回法規上位法的角度衡量,《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考慮到汽車召回缺陷產生的復雜性,國內汽車召回法規沒有對召回修理的賠償問題做相關規定。
因此,記者認為,從法律、法規層面考量,“豐田召回補償”案并不能“以此類推”,得出所有的主動召回都要補償的結論。如果浙江工商部門繼續依據地方“三包”法規向其他汽車廠家提出對消費者進行補償的要求,將無法回避相關法律、法規設置方面存在的問題。
從這個角度看,出臺一部全國性的汽車“三包”法規迫在眉睫;同時,已經向公眾征求意見的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應當明確汽車主動召回是否要進行補償。從行政監管的統一性看,也應當盡量避免不同地方尺度不一、針對不同廠家力度不一的情況。在豐田此次召回案中,中美兩國汽車市場巨大的行政監管力度差異和法律、法規設置完善度的差異值得我們的監管部門認真反思。從這個角度看,去年超越美國汽車市場的我們沒有什么值得驕傲的,倒是有很多需要認真學習和反思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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