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新聞】證券投資咨詢兩新規明年起施行,研究報告不得優先提供給機構
鉅亨網新聞中心
據證監會19日發布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以進一步規範投資咨詢服務。這兩個規定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明確,證券研究報告發布日及第二個交易日,公司自營投資不得進行與證券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同時,同一人員不得同時注冊登記為證券分析師和證券投資顧問。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說,《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明確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循守法合規、誠實信用和忠實客戶原則;規定了了解客戶、信息揭示、風險提示、服務協議規範、適當服務、客戶回訪、投訴處理、收費管理、業務推廣等關鍵業務環節的規範要求;提出了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要建立健全人員管理、業務制度、風險控制、合規管理、業務留痕等內部管理制度。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確立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遵循守法合規、獨立、客觀、公平、審慎原則,明確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各個環節的規範要求,規定了合規管理、內部控制等制度要求。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要求,客戶應有簽約後悔權,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應當約定客戶可以在簽訂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解除協議。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向客戶提供適當的投資建議,投資建議應當具有合理依據,禁止以個人名義向客戶收取顧問服務費用。
根據《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要公平對待發布對象,不得將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或觀點優先提供給公司內部部門和人員,也不得優先提供給基金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特定對象。
這位負責人說,制作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合規、客觀、專業、審慎,不受外部干涉,署名的證券分析師應當對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和觀點負責。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研究部門或者子公司,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及相關人員進行集中統一管理。
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兩個規定明確,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並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在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上署名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並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分析師;同一人員不得同時注冊登記為證券分析師和證券投資顧問。
他介紹說,從證券投資咨詢基礎制度看,《證券法》明確了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是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兩類法定主體;從證券投資咨詢業態看,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已經成為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證券服務的重要方式;從證券投資咨詢領域的現實問題看,利用軟件工具等載體提供證券投資建議服務應當納入監管,證券投資咨詢人員參與媒體證券節目需要進一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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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T[PFSTBMX,52,5201,5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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