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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L: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19970210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11656352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

預定發行總數-股:11656352


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87000

認購股份種類: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

備註-1:本次認股權計畫未發行部份已併入96年3月16日計畫繼續發行

備註-2:4.87%係尚未執行部份3,504,285單位占已發行總股數之比率

備註-3:86年2月10日係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本次認股權辦法之日期

發行目的:為留任具重要職能之優秀人才,提供誘因予員工及顧問,以促進公司成功經營。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本次認股權計畫尚未執行部份為3,504,285單位,對原股東權益稀釋比率約為4.87%。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本次認股權計畫尚未執行部份已全數既得,對股東權益稀釋比率約為4.87%。

限制條款之內容:詳見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IML 1997年認股權計畫一、發行目的:本公司為留任具重要職能之優秀人才,提供誘因予員工及顧問,以促進 公司成功經營二、發行期間:1997年2月10日至2007年2月10日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本公司(含子公司)員工及顧問四、發行總數:11,656,352單位,每單位可轉換普通股1股五、認股條件:(一)認股價格:(1)屬激勵型認股權者,若被授予認股權之員工為持股超過10%之股東,認股價格 不得低於給予日公平市價之110%;非屬上述之其他員工,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 給予日公平市價之100%。(2)屬非激勵型認股權,若該認股權具酬勞性質,且於本公司普通股上市後始給予 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給予日公平市價之100%。前述以外之非激勵型認股權 認股價格則由本公司董事會決定。(二)權利期間:(1)若被授予認股權員工為持股超過10%之股東,權利期間不得超過五年,其他認 股權權利期間則以十年為限。認股權不得轉讓,但繼承不在此限。(2)認股權於給予屆滿一年時既得四分之一,自第二年起,每滿一個月既得四十八 分之一。(3)認股權人若非因殘障、死亡或違反法令、勞動契約等不適任原因與本公司終於 勞動關係者,得於勞動關係終止後三個月內就已既得部份行使認股權。(三)認購股份種類:本公司普通股。(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已既得之認股權應依下列方式處理:(1)死亡:繼承人得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行使。(2)殘疾:因執行職務致全殘者,得自離職日起12個月內行使;因執行職務致非全 殘者,得自離職日起6個月內行使。(3)因違反法律,或因舞弊、不忠實執行職務,或違反與本公司勞動合約而遭停職 者:終止一切認股權利。(4)非因前三項原因離職者:得於離職後3個月內行使。(5)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未能於上述期間內行使,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並不得再向 本公司要求行使。(五)未行使之認股權處理方式:由本公司收回註銷。六、履約方式: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交付。七、認股權調整:(一)本公司因股票分割、發放股票股利、股份合併等事件致發生資本 結構變動時,董事會應依變動比例調整認股價格。(二)若遇本公司出售全部或主要資產,或與他公司合併等事件時,認 股權得延續至存續公司,或就已既得部份現金結算。惟若存續公 司不同意前述方式,該認股權即終止。(三)若遇本公司清算,該認股權即終止。八、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人應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行使認股權,並 應納足認購款項。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相同。十、其他:本公司董事會得修改或終止本認股權計畫。惟若修改或終 止計畫對認股權被授予人有重大影響時,應先取得被授予 人同意,且若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尚應符合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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