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收保單猶豫期內不猶豫要求確認保險合同無效之訴請被駁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4-21 09:39
購買了保險,支付了保費,又簽收了保險合同之后還過去了1年,投保人凌先生認為保險合同將原來約定重大疾病保險10萬元被改為2萬元的內容與其投保本意有很大出入,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于是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退回保費5900元并公開道歉。由于凌先生在簽收保單時未在規定的10天猶豫期內作出變更等原因,閔行區法院作出駁回凌先生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
2008年9月24日,剛從長生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離職的凌先生簽訂了人身保險投保單1份,約定購買恒泰終身壽險,附加額外給付定期重大疾病保險10萬元、附加豁免保險費定期壽險等內容。凌先生簽名確認,業務員為諸某。2008年9月27日,保險公司簽發了保險合同,內容為:主合同廣電日生恒泰終身壽險(分紅型),基本保險金額7萬元、保險期間至100周歲、交費期間20年、年保險費2766元。附加合同廣電日生附加額外給付定期重大疾病保險,基本保險金額2萬元、保險期間10年、交費期間10年、年保險費132元等。廣電日生恒泰終身壽險(分紅型)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自投保人簽收本合同起10日內為猶豫期。在猶豫期內,若未發生保險金給付,投保人可以書面申請解除合同,公司自收到解除申請時起,合同自始無效。2008年10月8日,凌先生簽收了上述保險合同。2008年10月14日,保險公司電話回訪,凌先生在電話中確認收到保險合同并知曉內容。但是在1年后,凌先生卻多次致函稱重大疾病保額由10萬元改為2萬元非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要求全額退回已繳納的保費。由于保險公司不同意退還保費。凌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退回保費5900元并公開道歉。凌先生稱,在收到保險合同時發現里面附加了1份非其本人簽名的《補充聲明》,將重大疾病保額減至2萬元,因《補充聲明》的內容與其投保本意有很大出入,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當屬無效。
長生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辯稱,凌先生曾在本公司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其作為保險專業人員,知曉保險業務規范。雙方保險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合法有效。凌先生在電話回訪中,對保險合同的送達及保險合同內容的了解均進行了確認,且又未在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猶豫期內請求撤保。故其訴訟請求于法無據,請求判決駁回。
法院認為,凌先生要求確認人身保險合同無效,但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條件。從合同成立的角度來看,其填寫了人身保險投保單向保險公司投保,該行為即為發出了要約,如果《補充聲明》是真實的,那么保險公司根據受理的一系列書面材料簽發保險單、出具保險合同即為向凌先生作出了承諾,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即凌先生于2008年10月8日簽收時保險合同時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生效。如果《補充聲明》是不真實的,那么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出具保險合同的行為對凌先生的要約作出了實質性的變更,可視為向凌先生作出了新要約。應該注意到,保險公司在保險主合同中規定了猶豫期,又在凌先生簽收保險合同后電話回訪收取保險合同的情況并提醒閱看保險合同。但凌先生閱看保險單及保險合同后始終未對保險單提出異議,可視為接受了新要約,保險合同亦成立并生效。綜上,凌先生要求確認保險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其訴訟請求亦不支持。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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