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窗理論對保險市場行為監管的啟示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4-21 09:39
美國斯坦福大學心理學家詹巴斗曾進行過一項試驗。將兩輛一模一樣的汽車擺放在不同位置,一輛擺在一個干凈整潔的社區,另一輛擺在相對雜亂社區并將頂窗打開。結果不出一天,擺在相對雜亂社區的車被人偷走,前一輛擺了一周安然無恙。隨后,詹巴斗用錘子把這輛車的玻璃砸了個大洞,幾小時后這輛車也不見了。于是,政治學家威爾遜和犯罪學家凱林以這項實驗為基礎,提出“破窗理論”。如有人打破一個建筑物的窗戶玻璃,而相關部門沒有及時修好,也沒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那么其他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縱容他們去打破更多的窗戶玻璃。久而久之,這些破窗就給人以無序的感覺,結果在這種公眾麻木不仁的氛圍中,事故和犯罪就會滋長。
“破窗理論”給我們傳遞出這樣的信息:人們在受到外界特定行為模式及其結果的影響下,其行為具有效仿的本能。
近年來,中國保險市場得到快速發展,業務規模迅速擴大,覆蓋面不斷拓寬。但市場上違法違規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嚴重破壞了市場秩序,損害了行業的信譽和形象,增大了行業經營風險,損害了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
在保險市場秩序規范的過程中,保險公司面對違規利益,具有違規的內在沖動性。如果有個別公司帶頭發生了違規行為,并且未被發現而逃脫處罰,就如同一扇破的窗戶引起市場主體的消極猜測:認為即使做了違法的事情,也不會受到懲處。這不僅是對違規者的縱容,更是對其他依法主體積極性的嚴重挫傷,將會導致更多的主體加入違規的行列,違規的性質也越來越嚴重,對全行業的依法合規經營的氛圍極具破壞力。
“破窗理論”告訴我們,一些重大問題的發生可能只源于不為人所注意的細小事件,若這些細小事件得到及時處理,對重大問題的解決可以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因此,在對保險公司市場行為的監管中運用“破窗理論”,有助于提高保險市場的規范化程度,提高市場監管的效率,形成監管政策實施的放大效應。
為了有效預防和遏制破窗現象,保險監管機關應從事前的預防、事中的處置和事后的修復三個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
實行預警監管 提前發現“破窗”
預警監管的關鍵是對細節的重視。違規行為的產生都有個由小到大、漸進的發展過程。以假賠案發生為例,開始可能只是理賠上沒有嚴格執行規章制度,跑冒滴漏,但這種行為沒有被制止,長此以往,發展下去就是夸大賠案損失,甚至虛造保險事故。所以,首先要從細節入手,及時發現苗頭,避免裂縫發展為破窗。
一是要充分運用非現場監管手段,從保險公司的數據信息中發現違規線索。目前,保險監管信息化系統的建設還存在很多弱點,信息覆蓋面還不全,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也有待進一步提高。要進一步加強保監會信息化建設,提高技術裝備的現代化,實現非現場和現場監管數據的整合和利用,特別是要利用好現有的稽核系統數據,輔助進行非現場監管的分析,提高監管的質量和效率。
二是要突出監控重點。要根據對保險公司的分類監管和信訪投訴分析等,確定違規行為發生風險較高的領域和公司,有針對性、有重點地監控高風險領域和高風險公司的經營行為。
三是發揮行業內外的監督作用,彌補監管資源的不足。業內可以通過行業自律,調動市場主體對違規行為監督的積極性。業外可以建立與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從而更多的發現保險公司違規的線索。
加大查處力度及時修復“破窗”
保險主體的違規行為根本上是利益導向的結果。通過及時地加重保險公司的違規成本,可以防范違規行為的發生,更重要的是,對行業在面上起到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
一是查處要及時。查處不僅要查明事實真相,懲罰違規行為,而且要求迅速、及時地執行。這一方面是實現監管高效化的需要,另一方面是避免給市場主體造成監管缺位的錯覺。如果違規行為出現了,但沒有在第一時間受到處理,就像看到一扇遲遲得不到修復的破窗,市場主體會對監管的權威和效力產生疑問,違規的追隨者也會出現。 二是查處要嚴肅。法規就像一堵墻,任何人都不能往上碰,碰了就要頭破血流,唯有這樣,法規才有尊嚴。違反規定,不嚴格依法處理,法規就會失去威嚴,最終法不責眾。首先是要加大對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使其通過違規獲取的額外利益不能彌補其違規成本;其次是要強化對責任人員,特別是高管人員的責任追究;最后要組合運用多種方式,如通過分類監管,對違規行為多的公司,在機構許可等方面從嚴管控,使違規主體付出更多代價,降低主體對違規行為所獲收益的預期,自覺規避違規行為。
三是查處要公開。要把處罰的信息及時向各保險公司公開,表明監管機關對違規行為從重處罰的高壓態勢,讓市場主體充分感受到監管機關的決心,提高其對違規受處罰的可能性的感知,避免市場主體對違規行為的效仿,最終引導整個行業形成自覺抵制違規行為的氛圍。
完善制度建設 堅決根治“破窗”
在破窗事件發生之后,保險公司不能聽之任之,應該采取積極的補救措施,找出第一扇玻璃被打破的緣由,并及時修補制度上的這一漏洞,這樣才能有效地避免第二扇、第三扇玻璃相繼遭到破壞。
當前,很多影響保險市場秩序的不規范行為并不是孤立的,有的互相聯系、有的互為因果。如果只著眼于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本身,就會陷入“頭痛醫頭,腳疼醫腳 ”的困境。對長期以來保險市場上屢查屢犯的違法違規問題,不僅要查處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本身,更要深入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從制度和機制上逐步解決造成市場秩序不規范的深層次問題。
一是指導公司完善內控制度建設。要引導保險公司建立完善、高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從業務流程和資金運行上進行完善的風險控制,形成自我控制、自我約束的運行機制。要引導公司加強內控執行力的督察,加大對下轄機構的約束和管控,防止出現有規不依的問題,以制度規范員工的行為。要引導公司健全風險控制和審計機制,實現決策的科學化和監督的獨立性。
二是推動行業建立合規機制。如通過實施全行業的“見費出單”,實現對應收保費的有效管理,從而從機制上杜絕與應收保費相關聯的違規行為的產生。通過直賠實名制度,從資金上防止騙保騙賠行為的產生,確保理賠的真實性和規范性。通過對保險公司和中介機構的協同監管,建立保險全流程的合規管理機制,營造合規氛圍。
三是出臺對保險公司績效考核的指導意見。績效考核作為保險公司管理的一種手段,從某種程度上可謂是保險公司經營行為的風向標。然而,在目前各公司的考核制度中,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如風險隱患約束不足短期激勵過度且長期激勵、考核指標設置不夠全面等,僅靠公司自身很難克服考核的短期性和盲目性。因此,監管機關有必要對公司考核的理念和思路提出指導性意見,對公司考核辦法提出原則性要求,從監管和經營的導向角度,發現公司考核的缺陷,引導公司改進績效管理辦法,完善考核體系。
“破窗理論”告訴我們,一些重大問題的發生可能只源于不為人所注意的細小事件,若這些細小事件得到及時處理,對重大問題的解決可以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因此,在對保險公司市場行為的監管中運用“破窗理論”,有助于提高保險市場的規范化程度,提高市場監管的效率,形成監管政策實施的放大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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