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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勤:澄清本公司對報載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公司提告乙事。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6款

1.傳播媒體名稱:蘋果日報/聯合新聞/精實新聞/中央通訊社

2.報導日期:99/12/21

3.報導內容:衛星導航專利戰 神達告研勤


神達昨新聞稿表示,已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告,控告研勤侵犯神達衛星導航2項發明

專利,專利號碼I280526、I268432,並請求損害賠償700萬元及禁止製造、販賣等

研勤產品行銷經理鄭維慶指出,電子書與日夜模式軟體在市場是通用軟體非神達

首創,又神達日夜模式是否是在2005年前研勤為其代工時趁機申請專利,將蒐集

資料後不排除反告神達誣告。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本公司確實於民國99年12月14日收到智慧財產法院通知書,神達電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達)於99/12/07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告本公司型號

「PAPAGO!R6600」之多功能聲控導航機產品與其他一切侵害神達電腦所擁有之

中華民國第I280526號(自動切換導航地圖顯示模式之方法)及第I268432號

(多功能導航系統及其方法)發明專利權,並向本公司求償新台幣柒佰萬元整。

(2)依本公司於93年5月及94年5月與神達公司所簽訂之代工合約中即載明「關於

軟體開發之內容,包含Source Code、檔案架構(directories)、輸出輸入格式

等皆歸研勤所有」,故前述媒體所稱「研勤侵犯神達衛星導航2項發明專利」非

屬事實。

(3)智慧財產法院已於99年12月21日首次開庭,除針對訴訟標的金額釐清外,

尚對兩造委任律師進行相關詢問;茲將法官諭知主要內容摘錄如下:

(a)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因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主張銷毀侵害專利之產品等,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165萬

定之。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共主張2項專利,故合計金額為330萬元,因該金額

未超過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700萬元之請求,故以較高之700萬元核定本件之

訴訟標的。

(b)原告就其主張侵權之事實法院認為尚不明確,需再為清楚說明。

(c)被告應先表明對於原告主張被告產品使用其專利是否承認,以及是否主張

專利無效。如主張專利無效,需具體舉證先前技術,該技術如為組合關係,

如何主張其無效需具體說明。

(4)本公司自成立以來,即專注於衛星導航軟體之開發,亦十分尊重智財權,

對於神達公司之指控,感到十分訝異,本公司目前正與委任律師研擬相關對策,

並蒐集相關事證以利後續案件審理程序之進行,加上本公司目前業務狀況良好,

且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故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尚不致發生重大之

影響。

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作說明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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