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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富臨置業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博富臨置業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四)下午三時三十分在香港銅鑼灣告士打道280號世界貿易中心三十八樓,香港世界貿易中心會云霄閣,召開股東周年大會,議程如下:-

(一) 省覽及接納截至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已審核之財務報告表及董事會與核數師之報告。

(二) 宣布派發截至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三) 重選董事及厘定其截至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酬金。

(四) 續聘核數師及授權董事會厘定其截至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酬金。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酌情通過(不論是否作出修訂)下列第五、六及七項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五) 「動議:-

(a) 在本決議案(b) 段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準董事於有關期間內行使本公司全部權力購回已發行股份;

(b) 根據上文( a ) 段所述批準在香港股份購回守則規限下可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此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之股份總面值不得超過本公司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之現有已發行股本10%,而上述批準須受相應限制;

(c)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由通過本決議案至下列日期止(以較早者為準)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

(ii) 法例規定本公司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及

(iii) 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賦予之權力。」

(六) 「動議:-

(a) 在本決議案( c ) 段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準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內行使本公司全部權力配發、發行及處置本公司股本中之額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上述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優先認股權及認股權證;

(b) (a ) 段所述批準將授權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予可能需於有關期間終結後始行使上述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優先認股權及認股權證;

(c) 本公司董事依據(a) 段之批準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不論依據優先認股權或其他事項)之股本總面值,并非因:-

(i) 配售新股;

(ii) 當時就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行政人員及╱或雇員授予或發行股份或購入本公司股份之權利而采納之任何優先認股計劃或類似安排;或

(iii) 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組織章程細則以配發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獲派之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任何實物股息或類似安排;

不得超過下列各項之總額:-

(aa) 本公司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之現有已發行股本20%;另加

(bb) (倘董事獲本公司股東另行通過一項普通決議案授權)本公司於通過本決議案之後購回之股本面值(最多可達本公司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之現有已發行股本10%),故上述批準須受相應限制;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由通過本決議案至下列日期止(以較早者為準)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

(ii) 法例規定本公司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及

(iii) 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賦予之權力;及

「配售新股」指本公司董事於指定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本公司各類股份持有人按其當時之持股比例發售股份之建議(惟本公司董事有權就零碎股份或就任何本港以外地域之法律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而在彼等認為必須或權宜之情況下取消若干股東在此方面之權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七) 「動議授權本公司董事就本會議通告所載第6項決議案(c)段(bb)分段所述之本公司股本而行使(a) 段所述之本公司權力。」附注:

(1) 本公司將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四)(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暫停辦理股票過戶登記手續,凡已購買本公司股票之人士,為確保享有收取普通股末期股息,請將購入股票連同過戶文件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三)下午四時前送達香港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卓佳標準有限公司辦理登記。

(2) 任何有權出席上述會議通告召開之會議及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均可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會議,并於進行表決時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所有代表委任表格最遲須於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小時前送達本公司注冊辦事處,地址為香港灣仔駱克道93-107 號利臨大廈23 樓。

(3) 有關上述第三項決議案,林謝麗瓊女士及黃達琪先生將於股東周年大會上依章輪流告退及符合資格并愿膺選連任。上述董事之詳細資料已載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通函附錄二。

(4) 有關上述第五、六及七項決議案,董事擬聲明彼等暫無計劃根據有關授權購回任何現有股份,或發行任何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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