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宗蕾絲:公告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改善計畫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99/06/30
2.發生緣由: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月15日金管證審字第0990002758號函指
示辦理
3.因應措施:本公司截至98年6月30日因業務往來需要,資金貸與泰國仁宗股份有限公司
新台幣(以下同)1千萬元,超過業務往來金額824千元,其改善計畫如下:
因泰國仁宗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8月31日前有一筆確定之資金浥注,故另案向金管會申
請核准延至99年8月31日前一次償還貸款,且獲金管會99年2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
0990006621號函核准在案。泰國仁宗股份有限公司預訂於99年8月31日前償還欠款,經
本公司董事會追蹤結果,應可如期償還。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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